何謂性侵害:
-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第1目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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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至第227條、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第229條(詐術性交罪)、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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