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音樂學系錄音室及器材使用與借用辦法

109年3月4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東吳大學音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之錄音室及錄音器材為提供本學系師生教學及實習使用,借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如遇假日或寒暑假時段,應配合學系辦公室上班時間調整。

二、本學系學生借用錄音室及錄音器材,需修讀錄音工程並經授課老師核可始得借用,並應於兩週前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借用人即為使用人,不得代替他人借用,或供他人使用。

三、錄音室僅供錄音、混音等工作使用,不得為它圖所用,亦禁止攜帶食物與飲料(不包含水,須裝於可密封容器)進入錄音室。

四、借用人應善盡保管之責,如造成損壞須照價賠償。

五、本辦法經音樂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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