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學系相關規定


1.主修指導老師
  (1)入學新生應填寫「主修老師申請表」,主修老師須於表上簽名表示同意授課,並於期限內將申請表交回學系辦公室。
  (2)師生每次上課視需要簽名於「上課時數表」。
  (3)碩士班學生應以助理教授職級以上之師資作為主修指導老師。

2.術科期末考試
  (1)「考試曲目表」(含授課教師簽名)須於考試當場繳交給評分老師,缺任一未繳交者皆不能參加期末考試。
  (2)作曲組學生須於考試前1週(日期參看每學期學系行事曆)繳交「考試曲目表」(含授課教師簽名)及作品影本4份至學系辦公室。
  (3)學士班除作曲組外,其餘組別須於主修第五或第六學期舉行實習音樂會才能參加期末考試,詳細規定參看大三實習音樂會相關規定。
  (4)學士班作曲組應於第七或第八學期舉行畢業音樂會才能參加期末考試,詳細規定參看作曲組畢業音樂會相關規定。
  (5)碩士班主修科目之第一至第三學期應參加術科期末考試,第四學期不考試。
  (6)各組考試內容及曲目之相關規定,請參看「術科期末考試範圍」。

3.更換主修樂器
  (1)申請時間:第二學期結束前。
  (2)申請更換主修樂器之辦法:
    (a)學生應於公佈之申請時間內填寫申請表,並繳交至學系辦公室。
    (b)學生須參加更換主修樂器之評鑑考試。
    (c)評鑑通過後,學生須持『更換主修科目申請表』至註冊組辦理手續。
    (d)更換主修樂器後所須補修之學分及可能延長之修業年限,依學校之規定辦理之。
  (e)碩士班學生及學士班以申請入學之學生不得申請更換主修樂器。

4.更換主修老師
  填寫「更換主修老師申請表」,由學生徵得原/新任老師之書面同意後,於該學期加退選前繳交至學系辦公室。

5.第二主修樂器
  本學系學士班在學學生得於修業年限內修讀第二主修樂器,修滿第二主修樂器之所有必選修科目,始得取得修業證書,畢業學位仍以第一主修樂器為準。第二主修樂器之個別指導費113學年度 (含) 前入學者每學期新臺幣12,650元,114學年度 (含) 起入學者每學期新臺幣13,000元,由學系辦公室通知繳交。學生應於規定日期內填寫並繳交申請表至學系辦公室,評鑑時間為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評鑑考試內容如下:
  鋼 琴 組:1.巴赫(J. S. Bach)原創鍵盤作品一首。
        2.從海頓(J. Haydn)、莫札特(W. A. Mozart)、貝多芬(L. v. Beethoven)奏鳴曲作品中任選一快板樂章。
        3.音階、琶音、終止式(由全部大、小調【和聲小音階】中抽一個調,四個八度上下行一次,不反覆。)
        4.自選曲一首(不得選巴赫、海頓、莫札特及貝多芬之作品)。
  管 樂 組:1.音階(全部大、小調抽一個調,二個八度上下行吹奏二次,一次滑奏、一次斷奏;琶音亦同,不限由主音開始。小調音階吹奏和聲或旋律小音階)。
        2.自選曲一首或完整一個樂章。
        3.視奏。
  弦 樂 組:1.音階、琶音(24 個大小調抽一組關係大小調,三個八度,上下行一次,不反覆,弓法不限。小調音階拉奏和聲或旋律小音階)。
        2.巴赫(J. S. Bach):無伴奏奏鳴曲或無伴奏組曲中任選一個樂章。
        3.自選曲一首或完整一個樂章。
  敲擊樂組:1.音階、琶音(全部大、小調抽一個調,二個八度上下行)。
        2.小鼓(可看譜)、定音鼓(可看譜)與木琴(須背譜)各任選一首演奏曲或練習曲。
  作 曲 組:1.筆試(佔40%) – 共兩小時(內容:完成數字低音的四部和聲、高音題曲調的混聲四部和聲寫作、動機發展,完成一首鋼琴曲。)
        2.口試(佔60%) – 時間不限(內容:自選擅長樂器自選曲,除鋼琴外,樂器需自備、鍵盤和聲、鍵盤轉調、 作曲理念與其他相關知識。)
  聲 樂 組:1.自選曲二首(限中外藝術歌曲及民謠、歌劇選曲、宗教歌曲之中任選),歌劇及神劇選曲不得移調。

6.選修樂器
  (1)對象:本校所有學生,對音樂有興趣且有基礎者。
  (2)師資:本校音樂學系專兼任教師。
  (3)上課時數:每週一堂課,每堂一小時,一對一教學。
  (4)學分數:一學期一學分。
  (5)費用:選修樂器之個別指導費113學年度 (含) 前入學者每學期新臺幣12,650元,114學年度 (含) 起入學者每學期新臺幣13,000元。
  (6)樂器:鋼琴、大鍵琴、管風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豎琴、古典吉他、長笛、雙簧管、單簧管、薩克斯風、低音管、法國號、小號、長號、低音號、聲樂、敲擊樂、作曲、指揮、合唱指揮。(除鋼琴、大鍵琴、管風琴、低音提琴、豎琴、敲擊樂外,其餘須自備樂器。)
  (7)選修步驟:
    (a)於音樂學系網站下載「選修樂器申請表」。
    (b)填寫申請表並請授課教師於申請表上簽名同意授課。
    (c)於選課期間內,將申請表交回音樂學系辦公室,並自行上網選課(除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生)。
    (d)碩士班學生須填寫「跨學制選課申請表」,於期限內繳交至音樂學系辦公室,彙整後將一併送至註冊課務組辦理人工加選。
  (8)注意事項:
    (a)外系學生選修本課程是否列入畢業學分,由各系核左之。
    (b)本學系學生選修第一學期及外系學生不需參加術科期末考試(除輔系外);術科期末考試之曲目由授課老師決定,數量至少一首。
    (c)選修樂器於學士班開課,碩士班學生選修樂器不需參加期末考試,且不列入畢業總學分。
    (d)師生每次上課視需要可於上課時數表上簽名。
    (e)請務必先徵求老師同意授課,並於選修樂器申請表上簽名後,再上網選課。本科目為個別指導課程,如申請期末退修,恕不退費。

7.管弦樂合奏管理辦法:(114年8月修訂)
    一、上課時間
        (1)每週一15:10-17:00
        (2)每週五13:10-15:00
    二、評分標準
        出席 60分、課堂表現40分。參與演出一場加5分
    三、缺席扣分標準
        (1)遲到:鐘響後十五分鐘內者,扣兩分;鐘響後超過十五分鐘者,以曠課計算。
        (2)事假:扣三分。
        (3)曠課:扣十分。該學期曠課達三次,成績以不及格計算。
        (4)病假:扣兩分。
        (5)生理、心理、公、喪假:不扣分。
    四、假單繳交及申請流程
        (1)管弦樂合奏請假單需至學系網頁表單下載處下載,不接受僅以學校系統做請假手續
        (2)假單由任課老師簽名核准、交樂團助教後始生效。
        (3)假單學生聯由學生自行保管。
        (4)事假:最遲須於當天上課前,檢附相關事由文件,完成請假手續。
        (5)病假:須於請假當日後一週內,檢附醫院、診所等之正本證明文件,完成請假手續,無檢附證明將視為事假。
        (6)生理、心理假:須於請假當日後一週內,完成請假手續。
        (7)公假:代表學校出席演出、校隊比賽、役男兵役檢查等。須於上課前一日告知樂團指揮與樂團助教,並於一週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完成請假手續。
        (8)喪假:須於請假當日後一週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完成請假手續。假別認定以訃文所載告別式當日或前日為基準,其他相關法事或宗教儀式皆以事假辦理。

    五、樂團點名
        每次上課皆會點名,修課學生請以當日安排之練習曲目出席。
    六、音樂會演出當日注意事項
        音樂會當日總彩排遲到及缺席(含各假別)者,扣分以雙倍計。

 

8.室內樂
  本辦法適用學士班學生,碩士班之室內樂為大班課,不在此規範內,且碩士班學生不得修讀學士班之室內樂。
  (1)學生應依各主修樂器之室內樂必修學分數以主修樂器修讀室內樂課程,以非主修樂器修讀之室內樂課程,則以選修學分計算;管樂組學生於其主修樂器之室內樂必修學分數內,如因實際教學需要,得以其主修樂器之家族樂器修讀室內樂課程。
  (2)同一組別需連續修課一學年,原則上每人一組,主修之學生優先,且大一學生不得修讀室內樂。師生可視需要每次上課於「上課時數表」上簽名。
  (3)欲修讀雙鋼琴或敲擊樂之室內樂組別:學生可自行編組,並填寫「雙鋼琴室內樂申請表」或「敲擊組室內樂申請表」,由授課教師簽名表示同意後,於期限內將申請表交回學系辦公室。
  (4)欲修讀弦樂或管樂之室內樂組別:學生可自行編組,並填寫「弦樂組室內樂申請表」或「管樂組室內樂申請表」,每組3-8人,於期限內將申請表交回學系辦公室,由弦樂組或管樂組召集人安排組別並核定;每學年弦樂及管樂組分別以15組及12組為原則,視實際況調整。
  (5)申請表之繳交期限為各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日期將另行公告)。
  (6)各學期考試前一個月須繳交「室內樂曲目表」方可參加期末考試(日期將另行公告)。
  (7)室內樂期末考試將以音樂會形式舉行,修讀室內樂學生需全程參與,除上台演出,其餘時間需於台下觀摩其他組別之演出,未全程出席觀摩者,室內樂學期總成績扣10分。如因考試時段遇有修讀校內其他課程不克出席觀摩,得事先填寫請假單至學系辦公室提出申請,其他個人事由概不准假。

9.大三實習音樂會
一、實習音樂會規範對象與舉行時程
本學系學士班除作曲組主修學生,其餘組別之主修學生(包含鋼琴組、聲樂組、管樂組、弦樂組及敲擊樂組)須於主修之第五或第六學期舉辦一場實習音樂會。

二、實習音樂會曲目及演出形式
(1)實習音樂會之演出須為其主修樂器,實際演出曲目時間總長至少為30分鐘,如為第二主修樂器者,則應參照前項規定之主修樂器組別,決定其所應舉行實習音樂會之內容及時間長度。
(2)演出曲目之選擇以本學系所規範主修樂器第一至第八學期期末術科考試範圍內容為主;如有外於前述範圍內容之曲目,以兩首為限,時間長度不得超過音樂會總長時間四分之一。
(3)實習音樂會可為2人以上聯合舉行一場,惟每人實際演出曲目時間總長仍不得少於30分鐘,且每人須以連續方式演出,不得穿插他人演出曲目。
(4)實習音樂會之表演內容、節目單等請尊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如有涉及相關文史、創作或智慧財產權者,應事先徵得權利管理者之同意。

三、實習音樂會舉行時間之決定方式
(1)學士班除作曲組主修學生,其餘組別之主修學生(包含鋼琴組、聲樂組、管樂組、弦樂組及敲擊樂組)實習音樂會舉行之日期,由學生於舉行實習音樂會之當學期繳交實習音樂會同意書前,自行與主修老師商討決定並完成場地借用。
(2)每學期實習音樂會舉行期間為該當學期之第六週起至術科考試前二週止,實際舉行之起迄日期另依該當學期學系行事曆公告。

四、實習音樂會舉行之場地與其收費標準
(一)本校雙溪校區第二教研大樓D0130演奏教室
本演奏教室為免場租、免鋼琴租借費,可使用時段為學系規定舉行之日程內,排除已排課之週一至週五19:30起,週六及週日14:30起、19:30起,每週共7個時段。場地使用請遵守「東吳大學音樂學系教室與琴房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二)本校雙溪校區第二教研大樓松怡廳
松怡廳因使用成本考量,恕不提供免費使用。如需使用松怡廳,檔期及場租請洽松怡廳場地管理辦公室,並於學系規定之日期內舉行音樂會。

五、實習音樂會同意書
學士班學生須於舉行實習音樂會之當學期:第一學期為10月15日前、第二學期為3月15日前,繳交經主修老師簽署之實習音樂會同意書至學系辦公室。

六、實習音樂會節目單
節目單須以紙本繕打方式呈現,內容為音樂會演出/發表之所有曲目介紹,包含作曲家之生平(含生卒年)。個人感言非節目單撰寫之必要內容。如有節目單撰寫相關疑問,可向主修老師或導師請益。節目單須至少包含以下要件:
(一)節目單封面
請至少列示以下資訊
       (1)學生在校註冊姓名
       (2)伴奏姓名
       (3)主修老師姓名
       (4)音樂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節目單本文
請至少包含以下資訊
       (1)演出曲目順序
       (2)作曲家姓名及生卒年
       (3)演出曲目如非獨奏曲,須列出該曲演出成員
(三)樂曲解說
       (1)演出者須自行撰寫有關演出曲目相關之資訊。
       (2)內容如有使用中文翻譯之特殊專有名詞(包含人名、地名、音樂名詞等),請於中文翻譯名詞之後以括弧加註英文或原文。
       (3)儘管演出者無須對到場聆聽音樂會之聽眾進行導聆,對演出曲目之認識與理解應為演出者所需具備之內涵。

七、繳交實習音樂會節目單
學生須於實習音樂會舉行後,將主修老師簽名認可之節目單繳交一份至學系辦公室存查,繳交期限為舉行實習音樂會當學期術科考試前一週之最後一個工作日,實際期限另依該當學期學系行事曆公告。逾期未繳交節目單者,視為未完成實習音樂會,當學期主修樂器將予以扣除學期總成績5分。

10.樂器借用辦法
  (1)與樂團有關之樂器(可移動者)由樂團助教管理,且規劃其固定擺放位置。
  (2)學生借用樂器需『當日借當日還』,將不定時清點樂器,如發現樂器未歸原處,將罰一週不得借用;如欲損壞需照價賠償。
  (3)為顧及系上學生使用權利,系上樂器不得外借出校(本學系教師亦不例外),僅供本學系及校內各單位使用。私自將樂器搬離學系以外場所,若經發現將處以罰款並移送校規處分。校內單位借用需出示公文,並請單位主管簽章,借用人亦需至系辦填寫器材借用單。

11.音樂研究室
  一、開放時間:依工讀生上班時間開放。
  二、使用規則
      (一)禁止攜帶任何食物及飲料入內。
      (二)進入室內活動,請輕聲細語,保持安靜。
  三、借閱規則
      書籍、樂譜一次可借三本,每次借期二星期,可續借一次,每次一星期。


 12.電腦教室
  (1)地點:DB109教室
  (2)使用:因電腦數量有限,僅供本學系選修電腦相關課程之同學使用。
  (3)電腦操作須知
    (a)請勿將電腦室內之設備私自拆除、移動或攜出。
    (b)請勿將個人資料存入電腦內。
    (c)請勿非法拷貝本教室內具有版權之軟體。
  (4)電腦教室內整潔與寧靜等維護
    (a)請勿攜帶食物及飲料入內。
    (b)請輕聲討論,以免打擾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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