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音樂學系教室與琴房使用管理辦法
97年4月9日系務會議通過
101年5月2日系務會議修訂第三條


一、使用對象:限本校音樂學系專兼任教師、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在學學生及輔系、外系選修樂器學生。
二、開放時間:
  1. 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10時30分採開放使用,下午10時30分至翌日上午7時門禁時段,須憑門禁刷卡進出使用。門禁卡僅限個人使用,經查與他人共用者,取消使用資格。
  2. 遇寒暑假或其他特殊情況,另行公告開放時間。
三、教室與琴房使用規則:
  1.教室與琴房除提供老師教學、學生練習使用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如有違者,罰款新台幣500元整,累犯者採累進倍增罰款。
  2.教室與琴房均採開放使用,如有教學需求可申請臨時借用,臨時借用至遲應於使用前一日至音樂學系辦公室填寫借用申請單,經同意後始得借用。借用之範圍僅限空間,如有場地設備使用需求,須另行借用。
  3.琴房使用時不可任意離開,離開15分鐘以上者不予保留,在其後需使用者得以往前遞補使用。
  4.教室與琴房使用者,即有維護內部整潔之義務,不得在教室與琴房內吸菸或攜帶飲食(白開水不在此限),如有違者,罰款新台幣500元整,累犯者採倍增罰款。
  5.教室與琴房內不得以膠帶、圖釘或任何具破壞性之物品張貼或懸掛海報、物品,如有違者,罰款新台幣500元整。
  6.教室與琴房內之鋼琴位置嚴禁任意更動。鋼琴上除樂譜外,嚴禁放置任何物品,以避免損毀鋼琴。
  7.教室與琴房禁止佔放私人物品。如有佔放私人物品情形者,音樂學系辦公室得逕行處理佔放之物品。
  8.離開教室與琴房應將空間恢復原狀,隨手關燈及門窗,並將垃圾清理乾淨帶出。使用完畢未恢復原狀者(包含關燈、關門窗、蓋上琴蓋、將垃圾帶走),處罰款新台幣500元整。
  9.所有罰金將作為添購教室與琴房用品或清潔工讀金之費用。


本使用管理辦法經音樂學系系務會議制定通過並公告之,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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