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音樂學系徐竹錦女士優秀學生獎勵學金辦法
113 年 3 月 11 日

第 一 條 東吳大學音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74 級系友徐竹錦女士(以下簡稱捐款人)為鼓勵優秀學生在本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特設置本獎勵學金辦法。

第 二 條 受領本獎勵學金者,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前學期仍在正常修業年限內之在學學生。
             二、前學期所修學分數須達學則規定之下限,若學則無規定者,則不得低於四學分。
             三、計學分科目均須及格。

第 三 條 本獎勵學金每班以發給三名為原則。符合前條規定之學業成績最高者發給新臺幣陸仟元,次為新臺幣肆仟元。管樂組學生符合前條規定且該學期之期末術科會考成績最高者發給 新臺幣貳仟伍佰元。若學業成績相同者,以該學期修讀學分數較多者擇優錄取;若學分數相同,則以該學期無退修科目者優先;若又相同,則以該學期主修成績高低決定之。

第 四 條 本獎勵學金每學年辦理兩次,畢業離校者及休學者,仍發給本獎勵學 金;退學者自動喪失資格,惟退學之次學期轉入本校就讀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本獎勵學金每學期依前學期之各班學期總成績結果,由本學系主動依 據第二、三、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捐款人同意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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