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音樂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6.09.14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東吳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設置音樂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
第二條 本學系設系教評會,掌理有關教師左列事項之初審:
一、 聘任
二、 聘期
三、 停聘
四、 解聘
五、 不續聘
六、 資遣原因
七、 升等
八、 休假
九、 延長服務
十、 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所列教師義務(新增)
初審通過之事項,應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之審查案,得由院長或校長交議。
第三條 本學系之系教評會,置委員七人,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
第四條 本系教評會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擔任,惟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教授人數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本學系專任教授人數不足組織本系教評會時,得延聘校內外相關學系之教授擔任。
本學系助理教授等級以上之教師,有擔任本學系教評會委員之義務。
第五條 本系教評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系教評會須有其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七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應親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未出席三次者,應取消其當學年之委員資格,
除當然委員外,另推選委員遞補。
當然委員被取消資格者,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第八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如為審議事項之當事人或其配偶、三等親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迴避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審議有偏頗之虞者,接受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該教評
會聲請要求迴避。
前項之聲請,聲請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聲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迴避聲請得提出意見
書。迴避之審議,由本系教評會決議之。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第九條 本系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以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可決,方為通過。
教師升等案之評審方式,另於教師評審辦法中訂定之。
第十條 本系教評會審議未通過之事項,不須再送院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
明具體理由。當事人對決議有異議時,專任教師得依「東吳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
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兼任教師得於三十日內向院教評會提起申訴,但同一事件以一次
為限。
第十一條 本學系教師評審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審議,轉校教評會核備後,由本學系公佈實施,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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