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音樂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施行細則
103年3月5日研究生獎助學金會議通過
110年3月24日研究生獎助學金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東吳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第七條制訂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於德育中心每學期所分配之獎、助學金額度內,由研究生獎助學金委員召開會議討論之。
第三條 本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兩類。
(一)獎學金:係獎勵性質,發予學業成績有優異表現者。獎學金使用額度以本學系獲分配總額之30%為上限。
1.申請對象為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且前一學期修讀之總學分數達8學分(含)以上。
2.前一學期修讀之所有科目成績均達80分、總平均達85分、且主修科目(必修一、二或第三學期之選修)達88分;音樂學組之主修科目,係指其前一學期修讀之所有必修科目(不含共同必修),如修讀兩門以上之必修科目,則求其平均分數。
3.申請時應填寫獎學金申請表,並檢附前一學期之成績單乙份。
(二)助學金:助學金時薪得視當學期本學系獲得之分配總額彈性調整。
1.研究助學金-協助本學系碩士班專任教師進行學術研究或課堂資料蒐集與輔導工作。
2.行政助學金-管理音樂研究室之電腦以及借閱樂譜、論文大綱、論文、雜誌等,並維持音樂研究室之整齊與清潔。研究生視自己能力、時間許可,自由登記。以每星期不超過5個小時為原則。
第四條 本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採申請制,工作性質及名額由系辦公室公告之,申請者須依本學系分派決議完成上述各項工作。各項申請截止時間為每學期開學一週內。
第五條 本獎助學金名額與工作時數一經核定,學期內不得異動,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有所變動時,由本學系安排遞補人員,追繳原申請者溢領之獎助學金,並將異動名單及相關學生資料送學生事務處德育中心備查。如因工作不力或不適任時,本學系可停發研究生助學金或限制其再次申請。
第六條 本施行細則經本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委員會議通過,並送學生事務處德育中心核備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