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音樂學系術科期末考試相關規定
1.考生需於考試當場繳交考試曲目表(含授課教師簽名)方能考試。
2.為提升本學系學生之演奏技巧,請老師惠賜評語以作為學生演奏改進之參考。
3.平時成績佔總成績之30%,考試成績佔總成績之70%
4.以下為大學部學生考試範圍
鋼琴組
各學期之考試一律背譜;除第八學期外,各學期曲目不得重覆。鋼琴(五)或(六)必須舉辦至少三十分鐘長度之個人實習音樂會,自行邀請老師參與音樂會,不列入評分。
鋼琴(一)
考試曲目由主修老師決定。
鋼琴(二)
(1)巴洛克時期(樂章章數自選,但總長度不得少於四分鐘)
(2)古典時期(一首完整之作品)
(3)練習曲或浪漫時期或現代樂派(包含印象樂派與現代中國音樂作品)
三首總時間長度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不包括反覆)
鋼琴(三) (四)
(1)巴洛克時期(樂章章數自選,但總長度不得少於四分鐘)
(2)古典時期(二年級必須在下學期考一首完整古典奏鳴曲,曲目不得與上學期重覆
(3)練習曲或浪漫時期或現代樂派(包含印象樂派與現代中國音樂作品)
三首總時間長度不得少於二十分鐘(不包括反覆)
鋼琴(五) (六)
(1)浪漫樂派
(2)現代樂派(包含印象樂派與現代中國音樂作品)
(3)練習曲或巴洛克時期或古典時期
三首總時間長度不得少於二十分鐘(不包括反覆)
鋼琴(七)
由主修老師決定二至三首演奏會用之曲目
鋼琴(八)
畢業考試曲目由主修老師決定,應準備含三個不同時期以上之演奏會曲目,時間長度至少四十五分鐘,考試時抽選三十分鐘。
聲樂組
各學期之考試一律背譜;除第八學期外,各學期曲目不得重覆。聲樂(五)或(六)必須舉辦至少三十分鐘長度之個人實習音樂會,自行邀請老師參與音樂會,不列入評分。
聲樂(一)
義大利文及中文歌曲各一首
聲樂(二)
義大利文及中文歌曲各二首
聲樂(三)
義大利文、中文、英文歌曲共五首
聲樂(四)
義大利文、中文、英文、德文歌曲共五首
聲樂(五)
(1)義大利文
(2)中文
(3)德文藝術歌曲
(4)神劇或歌劇選曲
共六首。
聲樂(六)
(1)義大利文
(2)中文
(3)德文藝術歌曲
(4)法文藝術歌曲
(5)神劇或歌劇選曲
共七首。
聲樂(七)
歌劇選曲、中文歌曲及另三種語言之歌曲共七首(須包含四個不同時期)。
聲樂(八)
四種語言以上之曲目(須包含四個不同時期)。畢業考試需準備演唱曲目之時間長度至少三十分鐘,考試時抽選二十五至三十分鐘。
弦樂組
弦樂(五)或(六)必須舉辦至少三十分鐘長度之個人實習音樂會,自行邀請老師參與音樂會,不列入評分。
主修小提琴
弦樂(一)-(七)
(1)音階:三個八度,速度80以上。
(2)雙音:含三度、六度、八度、(十度)兩個八度
(3)練習曲或巴哈無伴奏
(4)自選曲範圍:協奏曲、奏鳴曲或音樂會小品(練習曲、Etude除外)任選一項
(5)每學期考試一次,曲目、數量及背譜與否由主修老師決定。
弦樂(八)
考試範圍:
(1)巴哈無伴奏組曲或奏鳴曲,自選快慢樂章各一
(2)古典時期、浪漫時期及二十世紀(1900年以後)作品各一
(3)作品中至少包含一完整之協奏曲或奏鳴曲
(4)畢業考試曲目可與其他學期重複,以一首為限
(5)演奏曲目長度至少四十分鐘
(6)巴哈與協奏曲需背譜,其餘作品背譜與否由主修老師自行決定
主修中提琴
弦樂(一)-(七)
(1)音階:三個八度以上,速度80以上。
(2)練習曲或巴哈無伴奏
(3)自選曲範圍:協奏曲、奏鳴曲或音樂會小品(練習曲、Etude除外)任選一項
(4)每學期考試一次,曲目及數量由主修老師決定。
(5)練習曲、巴哈與協奏曲均需背譜,其餘作品背譜與否由主修老師自行決定;所有曲目均不需反覆。
弦樂(八)
(1)巴哈無伴奏組曲或奏鳴曲,自選快慢樂章各一,由師生自行決定是否列入考試曲目。
(2)古典時期、浪漫時期及二十世紀(1900年以後)作品各一
(3)作品中至少包含一完整之協奏曲或奏鳴曲
(4)畢業考試曲目可與其他學期重複,以一首為限
(5)演奏曲目長度至少四十分鐘,不須反覆。
(6)巴哈與協奏曲需背譜,其餘作品背譜與否由主修老師自行決定
主修大提琴
1.自選曲不限定時期,由主修老師自行決定。
2.考試曲目除奏鳴曲背譜與否由主修老師決定外其餘一律背譜。
3.各年級考試曲目不得重覆。
4.弦樂(一)-(七)均需準備以下項目:
(1)音階:三個八度,速度80以上。或(2)雙音:含三度、六度、八度、(十度)兩個八度
弦樂(一)由主修老師決定。
弦樂(二)-(六)
1.指定曲為巴哈無伴奏組曲之一樂章。
2.自選曲二首(一樂章之曲目)
(1)協奏曲或奏鳴曲之一樂章
(2)小品一首(包括練習曲)
弦樂(五)(六)
弦樂(五)或(六)必須舉辦至少三十分鐘長度之個人實習音樂會,自行邀請老師參與音樂會,不列入評分。第一學期開音樂會者,應於十月十五日前將「音樂會同意書」交至系辦公室,第二學期開音樂會者,應於三月十五日以前繳交;音樂會當天之節目單亦須由主修老師簽名,並於音樂會後交至系辦公室建檔紀錄,方能參加期末考試。
弦樂(七)
由主修老師決定曲目。
弦樂(八)
畢業考試曲目可與其他學期重複,但須有二十分鐘新曲。
考試範圍:
(1)至少三首以上不同時代及風格之作品。
(2)不得少於四十分鐘。
(3)指定曲為巴哈無伴奏組曲之任一前奏曲或舞曲,不得與前三學年之曲目重覆。
(4)作品中至少有一首完整之曲子(協奏曲或奏鳴曲,變奏曲皆可)需準備演奏曲目之時間長度至少四十分鐘,考試時抽選三十分鐘。
主修低音提琴
1.除弦樂(八)以外,每學期須含以下二項目:(1)音階:三個八度。(2)練習曲或巴哈無伴奏
2.以上考試曲目之實際內容為主修老師決定。
3.各學期考試,除現代音樂及管弦樂片段外,一律背譜。
4.考試曲目除奏鳴曲背譜與否由主修老師決定外其餘一律背譜。
弦樂(一)由主修老師決定。
弦樂(二)-(六)
1.指定曲為巴哈無伴奏組曲之一樂章。
2.自選曲二首(一樂章之曲目)
(1)協奏曲或奏鳴曲之一樂章
(2)小品一首(包括練習曲)
弦樂(五)(六)
弦樂(五)或(六)必須舉辦至少三十分鐘長度之個人實習音樂會,自行邀請老師參與音樂會,不列入評分。第一學期開音樂會者,應於十月十五日前將「音樂會同意書」交至系辦公室,第二學期開音樂會者,應於三月十五日以前繳交;音樂會當天之節目單亦須由主修老師簽名,並於音樂會後交至系辦公室建檔紀錄,方能參加期末考試。
弦樂(七)
由主修老師決定曲目。
弦樂(八)
主修低音提琴
考試範圍:須準備演奏曲目之時間長度至少四十分鐘,考試時抽選三十分鐘。
(1)至少三首以上不同樂派之作品。
(2)作品中必須有一首完整之協奏曲或奏鳴曲。
(3)指定曲為管弦樂片段。
管樂組
各學期之考試曲目不得重複,背譜與否由主修老師決定。管樂(五)或(六)必須舉辦至少三十分鐘長度之個人實習音樂會,自行邀請老師參與音樂會,不列入評分。
管樂(一)
由主修老師決定。
管樂(二) -(四)
1.練習曲一首
2.樂曲之快、慢樂章或一首完整小品(須背譜)。
管樂(五)
1.練習曲一首
2.一首完整之奏鳴曲或協奏曲。
主修薩克管,應準備10首管弦樂或管樂團片段。
管樂(六)(七)
1.準備管弦樂片段十五首,考試時當場抽考;主修薩克管,應準備10首管弦樂或管樂團片段。
2.一首完整之奏鳴曲或協奏曲。
管樂(八)
(1)至少三個不同時代之作品。
(2)每人之曲目(實際演奏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分鐘,考試時間抽選二十五分鐘。
(3)作品中至少有一首完整之協奏曲或奏鳴曲。
(4)演奏之曲目不得與四年級上學期考試曲目重覆
作曲組
作曲組學生除需符合下列各學期考試範圍之規定外,並需遵守下列規定,違反者將予扣分或扣考:
1.學期考試之曲目及樂譜必須於一星期前(7日)繳交至系辦公室。
2.學期間凡經公佈之音樂會、講座及其相關之會後研討課程,必須達到指定參加之次數。除病假、事假(需事先經由主修老師之同意,並依照學校規定辦理)外,不得無故缺席。
3.考試曲目表及作品樂譜遲交者,扣期末考總成績10分。
4.曲目數量或編制不合符學期規定,將予以扣分。
5.除管弦樂作品得以影音資料呈現外,其餘作品均須於考試現場演出。
作曲(一)
不舉行會考,由主修老師自行給分。
作曲(二)
調性音樂體系外(非調性)之創作二首。
1.鋼琴獨奏。
2.其他樂器之獨奏(可加伴奏)。
作曲(三)
調性音樂體系以外(非調性) 之創作二首。
1.鋼琴獨奏。
2.小型器樂二或三重奏(可含聲樂)。
作曲(四)
調性音樂體系以外(非調性) 之創作二首。
1.聲樂獨唱加伴奏一人。
2.小型器樂三或四重奏(不含聲樂)。
作曲(五)
A、B、C三種編制擇取1-2種。
A.中型室內樂(5至7位演奏者);或B.弦樂四重奏;或C.木管四重奏或五重奏一首,需兩個樂章。若同一作品至少兩個樂章,或不同編制作品,每一首作品至少一個樂章。
作曲(六)
大型室內樂(8至10位演奏者),編制須含管樂,打擊與弦樂之組合;或合唱(至少八位演唱者或以上,可加其他樂器)。若同一作品至少兩個樂章,或不同編制作品,每一首作品至少一個樂章。
作曲(七)或(八)必須舉辦畢業音樂會,自行邀請老師參與音樂會,不列入評分。第一學期開音樂會者,應於十月十五日前將「音樂會同意書」交至系辦公室,第二學期開音樂會者,應於三月十五日以前繳交;音樂會當天之節目單亦須由主修老師簽名,並於音樂會後交至系辦公室建檔紀錄,方能參加期末考試。
作曲(七)
一首由十三位(含)以上演奏者(樂器須包括木管、銅管、敲擊及弦樂)組成的大型室內樂(可包含演唱者)或管弦樂作品一首。曲長7分鐘以上。(管弦樂作品可以預製影音檔播放替代現場演出。)
管弦樂作品若需學系現代音樂重奏團協助錄音,須於前學期結束前與指揮老師商定編制、曲長、排練時間,該學期第三週星期五中午12時前將總譜及分譜繳交至學系辦公室。
作曲(八)
一首自選編制的作品。另一首作品則至少為三重奏(編制可自由組合)或以上。
敲擊樂
各學期之考試曲目不得重複,背譜與否由主修老師決定。敲擊樂(五)或(六)必須舉辦至少三十分鐘長度之個人實習音樂會,自行邀請老師參與音樂會,不列入評分。
敲擊樂(一)~(七)
每學期考試一次,曲目及數量由主修老師決定。
敲擊樂(八)
考試曲目需包含一首完整之綜合打擊樂曲、一首鍵盤獨奏曲及一首協奏曲,三首總長度至少三十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