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術科期末考試規定

壹、演奏組
        第一至第三學期舉行術科期末考試,第四學期不考試。「考試曲目表」(含授課教師簽名)須於考試當場繳交給評分老師,否則不能參加期末考試。

一、器樂及聲樂主修
考試範圍:
        1.鋼琴-兩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
        2.管樂-兩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
        3.弦樂-兩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
        4.聲樂-第一學期:四個不同時期及四種語言(義、德、英、法)之作品。包含三首外文藝術歌曲、歌劇及神劇各一首,中文歌曲二首。
                第二學期:不同語文及時期作品。包含聯篇歌曲一組(不得少於三首),歌劇或神劇二首,中文歌曲二首。
                第三學期:不同語文及時期作品。包含室內樂曲目一首,歌劇或神劇二首,中文歌曲二首。

二、管弦樂指揮
                第一學期:一至二首古典或早期浪漫時期作品,伴奏型態亦可。
                第二學期:一至二首浪漫時期或20世紀後作品,伴奏型態亦可。 
                第三學期:二首以上不限特定時期的作品,半場音樂會的實質份量,須包含伴奏型態。

貳、作曲組

1.學期考試之曲目及樂譜必須於一星期前(7日)繳交至系辦公室。
2.學期間凡經公佈之音樂會、講座及其相關之會後研討課程,必須達到指定參加之次數。除病假、事假(需事先經由主修老師之同意,並依照學校規定辦理)外,不得無故缺席。
3.考試曲目表及作品樂譜遲交者,扣期末考總成績10分。 
4.曲目數量或編制不合符學期規定,將予以扣分。 
5.除管弦樂作品得以影音資料呈現外,其餘作品均須於考試現場演出。

         作曲(一)及作曲(四)不考試。
作曲(二)及作曲(三)須以一首作品參加期末考試,編制以二至七位演奏者組成為原則,兩學期作品之編制不重複。另可檢附(或演出)該學期其他(含未完成)作品,於術科期末考試一週前繳交含授課老師簽名之「考試曲目表」及作品影本五份至學系辦公室。
         學碩一貫之作曲 (一)及作曲(二)均須參加期末考試,規則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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