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音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87年6月2日系務會議通過
95年10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
95年11月1日人文社會學院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
95年10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
96年3月28日人文社會學院課程委員會第二次審核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東吳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及東吳大學院、系課程委員會設置準則訂定之,設置音樂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主要職掌為:
一、規劃、審議、評鑑本系課程及其它學程之課程(含共通、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
外系選修等)及其它相關事宜。
二、研議教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交議有關課程事宜。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提送系務會議討論。
第三條 本委員會除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組(含鋼琴、聲樂、管樂、弦樂、理論作曲、共通教育)遴選專任教師代表一名共同組成。
第四條 主任為本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當然委員依其職務進退。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多數決方式議決。
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祕書一人,由學系祕書擔任並依其職務進退。
第八條 本委員會會議期間應邀請本學系學生代表列席,並得視需要邀請系友或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課程委員會審核,並送教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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