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音樂學系學士班作曲組畢業音樂會相關規定
108年10月23日 系務會議暨課程委員會通過
一、畢業音樂會規範對象與舉行時程
本學系學士班主修作曲組學生,須於主修之第七或第八學期舉辦一場畢業音樂會。此音樂會雖不列入學分,但為畢業條件之一。若畢業當學期,仍未舉辦畢業音樂會者,當學期主修將予以扣考。
二、畢業音樂會同意書、曲目及演出形式
學士班作曲組畢業音樂會同意書,依舉行之該當學期,第1學期須於10月15日前、第2學期須於3月15日前,經由主修老師簽署同意後,繳交至音樂學系辦公室,方可舉行。同意書內含曲目、創作年份、編制與長度等相關資料。
三、畢業音樂會舉行時間之決定方式
每學期畢業音樂會舉行期間為該當學期之第六週起至術科考試前二週止,實際舉行之起迄日期另依該當學期學系行事曆公告。
學生應於舉行音樂會之當學期繳交畢業音樂會同意書前,自行與主修老師商討決定畢業音樂會舉行之日期,並完成場地借用。
四、畢業音樂會舉行之場地與其收費標準
(一)本校雙溪校區第二教研大樓D0130演奏教室
本演奏教室為免場租、免鋼琴租借費。可使用時段為學系規定舉行之日程內,排除已排課之週一至週五19:30起,週六及週日14:30起、19:30起,每週共7個時段。場地使用請遵守「東吳大學音樂學系教室與琴房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二)本校雙溪校區第二教研大樓松怡廳
松怡廳因使用成本考量,恕不提供免費使用。如需使用松怡廳,請依松怡廳外租方式計費,並於學系規定之日期內舉行音樂會。
五、畢業音樂會節目單
節目單須以紙本繕打方式呈現,內容為音樂會發表之所有曲目介紹,包含作曲者之簡介。個人感言非節目單撰寫之必要內容。如有節目單撰寫相關疑問,可向主修老師或導師請益。
節目單須至少包含以下要件:
(一)節目單封面,請至少列示以下資訊:
1. 學生在校註冊姓名
2. 主修老師姓名
3. 音樂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節目單內文,請至少包含以下資訊:
1. 演出曲目順序
2. 作曲者個人簡介
3. 演出成員之簡介
4. 樂曲解說:
A. 作曲者須自行撰寫有關演出曲目之創作理念與其相關資訊。
B. 內容如有使用中文翻譯之特殊專有名詞(包含人名、地名、音樂名詞等),請於中文翻譯名詞之後以括弧加註英文或原文。
六、繳交畢業音樂會節目單
學生須於畢業音樂會舉行後一週內,將主修老師簽名認可之節目單繳交一份至音樂學系辦公室存查。逾期未繳交節目單者,當學期主修將予以扣除學期總成績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