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研究生術科期末考試規定
壹、演奏組
第一至第三學期舉行術科期末考試,第四學期不考試。「考試曲目表」(含授課教師簽名)須於考試當場繳交給評分老師,否則不能參加期末考試。
一、器樂及聲樂主修
考試範圍:
1.鋼琴-兩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
2.管樂-兩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
3.弦樂-兩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
4.聲樂-第一學期:四個不同時期及四種語言(義、德、英、法)之作品。包含三首外文藝術歌曲、歌劇及神劇各一首,中文歌曲二首。
第二學期:不同語文及時期作品。包含聯篇歌曲一組(不得少於三首),歌劇或神劇二首,中文歌曲二首。
第三學期:不同語文及時期作品。包含室內樂曲目一首,歌劇或神劇二首,中文歌曲二首。(除109學年度之後(含)入學者)
二、管弦樂指揮(碩士班)
108學年度之前(含)入學者:
第一學期:一至二首古典或早期浪漫時期作品,伴奏型態亦可。
第二學期:一至二首浪漫時期或20世紀後作品,伴奏型態亦可。
第三學期:二首以上不限特定時期的作品,半場音樂會的實質份量,須包含伴奏型態。
109學年度之後(含)入學者:
第一學期:1.一首古典或早期浪漫時期作品,伴奏型態亦可。
2.至少一首浪漫時期或20世紀後作品,伴奏型態亦可。
第二學期:古典、浪漫、20世紀後皆須涵蓋,樂種則可自行調配,不拘為序曲、協奏曲、或交響曲,但其中一首須為伴奏型態,或為器樂協奏,或為人聲伴奏。長度方面須為一場節目之實質份量,但實際長度不限。
貳、作曲組
第一及第四學期不考試,第二及第三學期繳交作品一首,並於學系規定作曲期末術科考試日期的一週前(請參看每學期學系行事曆),送交該學期己經完成或未完成之作品全部(含授課老師簽名之「考試曲目表」及作品影本四份至系辦公室)。曲子編制應以畢業作品作為考量,及不能有所重覆。並於第二學期參加並通過一次學期考試,其作品以二至七位演奏者組成為原則,樂器組合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