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86.10.17系務會議通過 89.10.20系務會議修訂
90.09.21系務會議修訂 94.12.07系務會議修訂
98.05.14系務會議修訂 99.03.11系務會議修訂
99.03.25系務會議修訂 99.06.24系務會議修訂
99.12.23系務會議修訂106.10.19系務會議修訂
107.03.22系務會議修訂110.01.14系務會議修訂

壹、課程

一、本博士班課程分為「民主與治理課群」、「國會與選舉課群」、「外交與國際關係課群」、「都會與危機治理課群」。博士班研究生應選一課群為主修,並另選一課群為副修,必修一門「政治學方法論」。

二、稱主修課群者,至少應修畢該領域四門課程,包括該課群的必修課程;稱副修課群者,至少應修畢該課群二門課程,其中包括該課群的必修課程。曾修習本系碩士班同名且授課教師相同之必修課程者,經系主任及該課程所屬課群召集人同意後,得以該課群其他選修課程替代。

三、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不得多於十二學分。

四、選修外系或外校課程應商得系主任及該課群召集人的共同同意。選修之課程列入畢業學分者限於本系未開之博士班或碩博合開課程,最多以六學分為限。

 

貳、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資格考核分為初審和複審兩階段舉行。修滿規定之必選修學分,並通過學校規定之「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測驗後,始得參加資格考核之初審。通過初審,得參加資格考核之複審。

二、初審:以筆試為之,以學生選修之主修及副修課群為範圍。各課群考試題目由系主任延請校內外考試委員命題。各科以七十分為及格。

三、複審:研究生就其就預定撰寫之博士論文大綱(包括研究範圍、目標、方法、意義等)提出報告,由學系聘請校內外教授或專家五至九人進行評審,以七十分為及格。

四、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之申請,每學期以一次為限。初審之申請以每學期註冊日為最後期限;初審考試日期為每學期之第六週。

五、資格考核未通過者,應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

 

參、論文學位考試

一、研究生要提出學位考試之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於修業期限內徵得指導教授同意,申請論文學位考試:
(一)修滿規定之修業年限二年。
(二)修滿本系規定之必選修學分且成績及格者。
(三)發表兩篇研討會論文或一篇具雙向匿名外審制度之學術性期刊論文。
(四)須經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通過。
(五)通過外國語文檢核並經系辦公室認證。
(六)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通過論文線上原創性偵測系統比對報告。

二、通過資格考核之日期與論文學位考試之日期,兩者至少須相隔六個月。

三、論文學位考試委員之遴聘及作業程序依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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