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之友基金會」(Friends of Soochow)捐贈基金學術獎助辦法 | ||||
87年7月1日行政會議及9月20日「東吳之友基金會」理事會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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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感念「東吳之友基金會」捐贈基金推動學術發展,特依據「東吳之友基金會」理事會之規劃制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捐贈基金共分六類,主要內容為: | |||
一、 | 雷德青年學者獎(「Edward L. Rada Award」):為紀念「東吳之友」前會長Dr. Rada對東吳大學卓越之貢獻,特設立此基金。本基金不限領域,各學院富有研究潛力之教師均可提出申請。 | |||
二、 | 端木愷比較法學獎(「J. Twanmoh Award - Comparative Law」):為紀念端木故校長對東吳大學貢獻良多,特設立此基金。本基金限法學院提出申請。 | |||
三、 | 羅愛徒英美文學及創作獎(「T. Otto Nall Award -English Literature & Creative Writing」):為紀念羅愛徒會督於台港設立聯合衛理教會,對東吳大學多方協助,特設立此基金。本基金限外語學院提出申請。 | |||
四、 | 黃安素哲學與宗教獎 (「Ralph Ward Award Philosophy & Religion」):為紀念東吳大學知名之台北復校者之一黃安素會督,特設立此基金。本基金限人文社會學院提出申請。 | |||
五、 | 楊氏財經獎(「Arthur N. Young Award -Finance」):為紀念國際財經知名人士Dr. Arthur Young對東吳大學財經方面之學術活動推動不遺餘力,特設立此基金。本基金限商學院提出申請。 | |||
六、 | 愛默生氏化學獎(「Gladys Emerson Award -Chemistry」):為紀念Professor Emerson以遺產嘉惠東吳大學科學方面之傑出人才,特設立此基金。本基金限理學院提出申請。 | |||
第三條 |
前條六類基金之經費使用額度將視捐贈收入而定,由「東吳之友基金會」每年通知本校辦理。 | |||
第四條 | 本捐贈基金之適用範圍如左: | |||
一、 | 獎助教師 | |||
(一) | 凡屬本校專任教師,以前述第一類基金為範圍,不分領域,各學院之教師均可提出申請,每年獎助名額一位。 | |||
(二) | 獎助範圍: | |||
1、 | 已獲其他單位補助之講學或進修計畫; | |||
2、 | 已獲其他單位補助之研究計畫不足額部份; | |||
3、 | 出版學術或教學著作。 | |||
4、 | 其他符合東吳之友基金會宗旨之學術用途。 | |||
(三) | 申請時間及審查: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申請案由學術獎助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簽請校長核定後,送「東吳大學之友基金會」同意後給獎。 | |||
二、 | 獎助學術單位 | |||
(一) | 凡屬本校各學院之學術單位,以前述所提之六類基金為範圍,除第一類基金不得申請外,其餘五類基金,各學術單位均可依其所屬學院之類別,經學院核可後提出申請。 | |||
(二) | 獎助範圍: | |||
1、 | 邀請在學術上有特殊成就,至本校擔任客座或講學之海外學人。 | |||
2、 | 其他符合東吳之友基金會宗旨之學術用途。 | |||
(三) | 申請時間及審查: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申請案經由業務承辦單位研發處研究事務組簽請校長核定後,送「東吳之友基金會」同意後獎助。 | |||
三、 | 獎助學生 | |||
由學生事務處負責辦理,辦法另訂之。 |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東吳之友基金會」同意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東吳之友基金會」(Friends of Soochow)捐贈基金學術獎助辦法
- 適用身份:專任教師及學術單位
- 最後修訂日期: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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