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學術交流基金使用辦法 | |||
95年2月17日核定 95年4月28日修訂 101年1月6日修訂 101年10月1日修訂 103年6月19日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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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校為促進學術交流,將各界指定作為學術交流用途之捐款及辦理各項華語班之結餘,匯集設立「東吳大學學術交流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成立專戶,由會計室以專款專帳方式保管。 | ||
第 二 條 | 本基金以900萬元做為基本額度,超出900萬元之金額,作為補助辦理學術交流活動之經費。 | ||
第 三 條 | 本基金之孳息及舉辦學術交流活動之結餘款項,應回歸本基金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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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基金之申請資格、補助項目、申請時間及補助標準如下: | ||
一、 | 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師每人每學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 ||
二、 | 補助項目: | ||
(一) | 帶學生出國出席學術會議或研究。 | ||
(二) | 帶學生出國企業參訪、實習、競賽。 | ||
三、 | 申請時間:應於活動開始二星期前提出申請。 | ||
四、 | 補助標準:補助對象為帶隊教師,二名以上教師帶學生出國者,以補助一人為限。 | ||
同一案已獲校內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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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基金之申請,由本校專任教師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計畫書,送研究發展處研究事務組,簽請校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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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東吳大學學術交流基金使用辦法
- 適用身份:專任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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