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學報出版辦法
74年8月5日行政會議修訂
77年12月7日行政會議修訂
79年12月5日行政會議修訂
81年3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
82年1月20日行政會議修訂
82年6月9日行政會議修訂
83年6月1日行政會議修訂
83年8月3日行政會議修訂
83年12月7日行政會議修訂
84年5月3日行政會議修訂
86年1月8日行政會議修訂
89年10月4日行政會議修訂
93年3月31日行政會議
99年9月1日行政會議修正第9條
第 一 條 為提高教師研究水準,並促進學術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學報之發行人為東吳大學校長。
第 三 條 各學報設編輯委員會由有關學系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校外專家學者至少五人組成,其中非本校專任教師比例應超過一半。編輯委員會設召集人由編輯委員會推選院長、學系主任或教授擔任。
第 四 條 學報文稿採外審方式審核由編輯委員負責徵稿及推薦校外學者專家審稿事宜。
第 五 條 學報之編輯及有關行政事務由召集人所屬單位負責。
第 六 條 學報之排版印刷由總務處會教務處招商決定。
第 七 條 學報之發行由教務行政組負責,國內外圖書館際之交換由圖書館負責,其餘單位贈閱部份則由學系負責。
第 八 條 各學報以不支稿費為原則。撰稿人有免費獲得三十本抽印本之權利。
第 九 條 收錄於TSSCI、THCI 核心名單期刊資料庫或同等級並經學報會議通過之學報,由研務處編列預算,除全額補助印刷費用外,每期另補助行政費用三萬伍仟元。行政費用(包括審稿費、交通費、郵費及編輯校對費等)每期依本校相關作業規定檢據核銷。
第 十 條 各學報編輯委員會初審後應送外審,外審評審人每人每篇論文稿費以二千元為上限,每篇論文評審人以不超過二人為原則,遇有爭議時得增聘一位評審人。論文評審人由編委會擬定名單,報請校長核定後發給。
第 十一 條 學報之校外編輯委員可支領交通費用,其標準為:台北市內六百元,外縣市實報實銷元。交通費如有超出,超出部份得檢據核銷。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有關第九條之統籌預算,依99學年度預算前置作業第五次會議(100年1月10日)決議,改由學報所屬單位以計畫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