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題:非政府組織(NGO)的建立與運作:以人約盟為例
講者:黃怡碧
時間:110/05/05
地點:B0716教室
講題:非政府組織的建立與運作:以人約盟為例
1. 目標:為提供學生對於第三部門及非營利組織之實務認識,係提供實務工作者,給予學生具體上在我國社會當中非營利組織的運作方式。
實施方式:係請人權公約監督聯盟-黃怡碧,提供專題演講的方式進行,以其講者個人之學術背景與實務經驗,分享對於社會服務型非營利組織的概況與內容。
2. 執行成果(活動報導):
一、非政府組織與政府關係
多數時候在聲明上,講者仍是強調人約盟應該為非政府組織,進而表明並無與政府有直接的管控關係,其中最大的特色即是無需從政府本身獲取經濟資源。正是如此,可擺脫受政府之束縛之可能,以利其批判政府之力道能有所最大化。然而,受限於目前非政府組織仍為小組織型態,故人約盟係以眾多團體聚集而成隻聯盟型態。講者予以釐清的是,僅是外在上為大型聯盟型態,但內部成員上,仍是小型成員為主。
二、非政府組織間的聯盟特色與其目標
所謂聯盟,係集眾多有共同目標之團體所結合之組織型態。準此,在優勢上能集眾人之力,而促使在倡議上獲得較大的力量。反之,在劣勢上則是須面對不同多元組織的意見,多數仍會有其衝突發生。因此,多數在業管機關上,政府部分較少願意承擔此種具有督導性質之任務,尤其是具有強烈批判政府之組織。講者同時也特別強調,所謂人權(human rights)的爭取、捍衛,是必然須透過擁有權力(power)才得以達成。就此而言,政府的所持有的權力下,必須藉由民間上的監督,才得以避免政府以公權力侵害人權之樣貌發生。
如同講者所談,人約盟前身之創辦人 黃文雄先生,以一介平民的身份刺殺蔣經國一事,讓代表威嚴的象徵獲得破除,讓台灣的人權路途上獲得曙光。民間的力量是整體社會在人權上不可獲缺的一環。所以,藉由聯合國上的眾多人權公約,來管束、監督政府的所有公權力行使,讓人民的權利能獲得最完善的保障。
三、公約性質與人權關係
因我國受限於非聯合國的身份,故聯合國內部所成立的所有與人權相關之公約,於法律的觀點而言,並無法在我國產生實質效力。而人約盟藉由將許多公約內容於我國具體踐行,其方式係將此納入我國之施行法範疇,以利作為許多法條不足之補充作用存在。此外,不僅是在立法面,在行政面上則是積極成立人權相關部門,以確保行政部門上都仍留意是否侵犯人民之人權。而也同時啟動人權機制,要求政府提出國家報告之審查,並以民間之平行式報告予以對照,確保整體政府之運作無任何過度侵害人權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