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長、學術交流長、社會資源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主任、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圖書館館長、教學資源中心主任、華語教學中心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推廣部主任、校牧室主任、語言教學中心主任、職員代表、軍護人員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每學系二人(設有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學系,另增一人);體育室教師二人;師資培育中心教師一人;語言教學中心教師一人。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成員之二分之一,其中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職員代表六人,軍護人員代表一人,應經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十五人,其中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代表,其餘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成員之十分之一。校務會議得邀請校內外有關人員列席。
【相關詢問請洽 秘書室 曹心怡秘書(02) 2881-9471 轉 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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