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學術倫理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本校為提升師生學術倫理涵養及自律,精進學術研究品質,特設立「東吳大學學術倫理辦公室」,並訂定「東吳大學 學術倫理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公室設置主任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綜理本辦公室業務;置副主任三人,由教務長、研究發展長、人事室主任 兼任之,研究事務組同仁承辦行政事務,並由各權責單位指派窗口協辦。
第 三 條 本辦公室職掌如下:
一、統整學術倫理相關法規及規範。
二、學術倫理案件統一收件,並轉介至校內權責單位處理。
三、推動學術倫理教育。
四、其他學術倫理相關事務之協調等工作。
第 四 條 各權責單位之業務分工及職責如下:
一、教務處:規劃並辦理學生學術倫理教育;處理博碩士學位論文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
二、研究發展處:規劃並辦理教師及研究人員之學術倫理規範及學術倫理教育;處理教師及研究人員涉嫌違反學術倫 理之案件。
三、人事室:處理教師涉嫌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案件。
第 五 條 學術倫理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涉及學位授予:依「東吳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涉嫌違反學術 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教務處)
二、涉及研究計畫及研究成果發表:依「東吳大學教師及研究人 員違反學術倫理處理辦法」辦理。(研究發展處)
三、涉及教師資格送審:依「東吳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 定處理辦法」辦理。(人事室)
四、其他學術倫理案件:依被檢舉人之人員類別、案件性質或檢 舉內容等因素,由本辦公室指定權責單位處理之。
第 六 條 學術倫理案件處理程序:
一、由本辦公室統一收件,並轉由各權責單位依規定判斷是否受 理成案。
二、形式要件審查、實質調查及會議審議:由各權責單位依相關 辦法辦理。
三、審議結果、處分決定及回復:權責單位將審議結果及處分決 定依相關法規辦理後續事宜,並於函復主管機關或檢 舉人時, 副知本辦公室備查。
四、為維持學術倫理案件判定標準之一致性,各權責單位得參考 教育部學術倫理專案辦公室編纂之「學術倫理案件判 斷準則 參考手冊」辦理學術倫理案件之審理。
第 七 條 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檢舉者, 即進入處理程序;檢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未具名檢舉論。 前項檢舉案件,檢舉人未具名,惟具體指 陳對象、違反內容且充 分舉證者,依第五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承辦窗口、職掌:
辦公室行政事務窗口:研究事務組張秀卿組員(分機5222)。
教務處:規劃並辦理學生學術倫理教育;處理博碩士學位論文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
業務窗口為註冊課務組朱麗雲編審(分機6037)。
研究發展處:規劃並辦理教師及研究人員之學術倫理規範及學術倫理教育;處理教師及研究人員涉嫌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
業務窗口為研究事務組張秀卿組員(分機5222)。
人事室:處理教師涉嫌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案件。
業務窗口為人事室林泓君組長(分機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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