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教師之智財權益,尤其未來有意申請專利者,務必注意下列事項:
一、有關資訊揭露行為,請詳閱專利法第22條規定: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1.專利申請前已見於刊物
2.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3.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1.因實驗而公開
2.因於刊物發表者(註:包括論文口試、學位論文繳交圖書館、研討會發表、競賽陳列、參展型錄等)
3.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4.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其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二、鑑於論文口試及繳交將影響未來專利申請,建議作法如下:
1.口試會議時,請所有參加者簽署保密同意書。
2.針對論文紙本、電子檔、書目(含摘要)、題目等需分別填寫「論文紙本延
後公開申請表」以及上傳論文電子檔時點選延後公開。
智權資訊揭露及權益保障 - 總覽列表
法規名稱 | 適用身份 | 最後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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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 智慧財產權人 | 2011.12.21 |
科學技術基本法 | 智慧財產權人 | 2011.12.14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資助機關,執行研究發展單位 | 2012.6.11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執行研究發展單位 | 2012.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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