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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 適用身份: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2011/11/03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 適用身份: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2011/11/3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東吳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及『東吳大學院、系課程委員會設置準則』規定,設置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1.  學系課程開設之規劃與檢討。

    2.  學系課程發展方向之研議。

    3.  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會設委員9人,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任召集人,教師代表7人,學生代表1人。教師代表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互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並得視需要邀請校友、校內外學者專家或產業界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由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含)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逾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會授予召集人對本系專兼任教師對教學評鑑結果回饋之監督職權。本會召集人得就這些解釋說明或未來之調整方案提供意見,並在未來追蹤監督。

    本系專兼任教師之教學評鑑未通過者,且經校方個別通知,本會召集人得提請課程委員會對其課程予以適當之調整,並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第七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送系務會議通過。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課程委員會審核,並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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