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師出任公職辦法
108年12月19日系教評會新訂
第 一 條 本校政治系專任教師出任公職,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教師出任公職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第 三 條 教師出任公職,應經系務會議通過,由學系主任簽請院長及校長核准。
前項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至多得延長二年。其出任之公職有明定任期者,得依其任期,但以一任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所擔任之公職若有異動,應依第一項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
同一時期教師借調,以不超過3名為原則,有特殊個案專案處理之。
第 四 條 教師於休假或留職留薪期間擬出任公職者,仍應依前條之規定,另行申請留職停薪,並於奉准後出任公職之時,取消其休假或留職留薪資格。
第 五 條 出任公職之教師應依學系安排返校授課,每週至多以四小時為限,並得支領鐘點費。
第 六 條 教師出任公職期間以不參加本校各種會議或擔任委員會委員為原則。
第 七 條 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辭去公職者,應先簽請校長核定後,於次一學期返校服務。
第 八 條 教師出任公職留職停薪期滿返校服務滿二年以上,始得再提出任公職之申請,但以一次為限。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人事室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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