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經濟學系教師授課安排辦法
第一條 |
本系排課以專任教師為優先,不足時始由兼任教師補足之。 |
第二條 |
專任教師之任教科目屬於研究所者依其專長、屬於大學部者依課程需要,由課程委員會事先規劃並經系主任協調後,提系務會議決定。 |
第三條 |
本系課程若原授課教師因故無法任教該課程應提出書面聲明,研究所課程由主任會同相關學群召集人共同推薦適當繼任人選,大學部課程由主任自行決定適當繼任人選。 |
第四條 |
課程委員會規劃課程時,應考量教學評鑑結果,並維持教授科目之穩定性。 |
第五條 |
專任教師所安排全學年之本系必修課程以十二小時(不含博士班課程)為原則。 |
第六條 |
本系經濟學原理課程由專任教師擔任,原則上以教學績效優良者、教授、資深(年資)者或班導師擔任。系主任任期內每年得優先擔任本系經濟學原理一班。 |
第七條 |
休假教師休假結束後得優先教授原科目。 |
第八條 |
專任教師在本系大學部應至少教授一門課程。 |
第九條 |
研究所必修課程(個體、總體與計量)由專任授課教師及相關研究領域教師共同組成學群,各學群各自選出召集人。每學群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將會議結果送課程委員會確認。學群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社會賢達等共同規劃課程與授課內容。 |
第十條 |
兼任教師應依其專長排定課程,全學年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註1)本系專任教師退休後轉兼任教師之授課時數,全學年以不超過16小時為原則。課程視學系需要安排,無法保障原授課科目。(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決議)
(註2)本系鼓勵必修課程使用原文書。(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決議)
(註3)授課教師委請助教幫忙時應符合助教工作規範內容。(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