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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教師授課安排辦法
  • 適用身份: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2012/11/09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教師授課安排辦法

  • 適用身份: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2012/11/9
  • 第一條

    本系排課以專任教師為優先,不足時始由兼任教師補足之。

    第二條

    專任教師之任教科目屬於研究所者依其專長、屬於大學部者依課程需要,由課程委員會事先規劃並經系主任協調後,提系務會議決定。

    第三條

    本系課程若原授課教師因故無法任教該課程應提出書面聲明研究所課程由主任會同相關學群召集人共同推薦適當繼任人選,大學部課程由主任自行決定適當繼任人選。

    第四條

    課程委員會規劃課程時,應考量教學評鑑結果,並維持教授科目之穩定性。

    第五條

    專任教師所安排全學年之本系必修課程以十二小時(不含博士班課程)為原則。

    第六條

    本系經濟學原理課程由專任教師擔任,原則上以教學績效優良者、教授、資深(年資)者或班導師擔任。系主任任期內每年得優先擔任本系經濟學原理一班。

    第七條

    休假教師休假結束後得優先教授原科目。

    第八條

    專任教師在本系大學部應至少教授一門課程。

    第九條

    研究所必修課程(個體、總體與計量)由專任授課教師及相關研究領域教師共同組成學群,各學群各自選出召集人。每學群每學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將會議結果送課程委員會確認。學群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社會賢達等共同規劃課程與授課內容。

    第十條

    兼任教師應依其專長排定課程,全學年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本系專任教師退休後轉兼任教師之授課時數,全學年以不超過16小時為原則。課程視學系需要安排,無法保障原授課科目。(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決議)

    (2)本系鼓勵必修課程使用原文書。(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決議)

    (3)授課教師委請助教幫忙時應符合助教工作規範內容。(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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