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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 適用身份:研究生
  • 最後修訂日期:2023/09/22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92.12.19 9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5.11.17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

96.10.12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98.09.07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04.01.14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

106.09.29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07.03.09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08.12.27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

111.09.16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12.05.31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12.09.22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壹、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完成本系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通過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貳、本系於受理資格考核申請後,即辦理有關考核事宜。考核委員以具副教授(含)以上 資格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助理教授或專家擔任之,惟其提聘資格之認定應由系務 會議以個案方式通過。 資格考核分為初審與複審兩階段舉行,各科以七十分為及格:

一、初審:

(一)筆試:112 學年度入學新生「個體領域」、「總體領域」、「計量領域」 三領域任選一領域。111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維持「個體領域」、「總 體領域」、「計量領域」與「財精領域」四領域任選一領域。各領域試 題4題,學生選3題作答。

(二)論文審查:研究生必須提交在學期間內發表於學術期刊或學術研討會上, 與研究主題相關之論文兩篇以上,其中包含至少一篇期刊論文,並由本 系聘請考核委員二至三人進行評審。

二、複審:研究生於校方核定指導教授之次學期得就其預定撰寫之博士論文大綱 (包括研究範圍、目標、方法、意義等)提出口頭報告之申請,就其預 定撰寫之博士論文大綱(包括研究範圍、目標、方法、意義等)提出口 頭報告,由本系聘請考核委員三至五人進行評審。論文大綱審查與學 位論文口試須在不同學期舉行。

參、 資格考核筆試部分於每學期開學後的第一個月舉行,但學生須於5月底或11月底 前提出書面申請。由本系聘請考試委員二至三人命題,各科考試時間六小時。 本系應公佈資格考試範圍與命題委員名單。考試後一個月內公佈結果。考生得 向秘書查閱各份試卷與成績。並得向主任申請會同命題委員共同查詢試卷,以 一次為限。

肆、 資格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 伍、 博士學位候選人應於最後學位論文口試前於系上發表博士論文,否則不得申請 最後論文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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