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吳大學學術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 適用身份:專任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2012/9/25

東吳大學學術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95年2月15日核定
95年6月7日行政會議修正
98年12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第3條
101學年度第4次(101.09.24)行政會議修正(第2,3條)通過
110年1月4日行政會議修正(第2,5條)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推動學術研究,提昇研究質量,特設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職掌:


 

一、研議提昇學術研究發展及相關辦法。
二、審議具整合型性質之研究計畫。
三、審查校內外學術研究獎補助申請案。
四、協助教師從事研究工作。
五、審議教師及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案(不含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案)。
六、其他學術研究及產學合作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二人,由研究發展長徵詢各學院院長後,遴聘二年內有專業著作發表之本校專任教師擔
任委員,研究發展長為本委員會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擔任主席。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聘之。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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