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推薦甄選入學指定項目甄試辦法
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系務會議通過
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推薦甄選入學指定項目甄試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指定項目甄試前須開會決定筆試、面試考官、面試題目、面試評分標準等事宜。
第三條 執行推薦甄選報名資格審查,由召集人指派二位委員負責。
第四條 執行指定項目甄試之筆試,由本系甄試委員推選二位委員共同負責命題評分事宜。
第五條 甄選筆試項目為小論文之撰寫,成績佔甄選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面試項目採「個人一次面試」類型,由本系甄試委員會推選至少四位委員,組成小組進行面試;面試
委員評分總合之平均為該生成績,佔甄試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面試評分標準如下:
面試項目 佔百分比
相關知識基礎 五十
表達與思考能力 五十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本校核備後實施。
|回到頁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