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吳大學自辦外部評鑑辦法
  • 適用身份:學術及行政單位
  • 最後修訂日期:108.05.20

為加速推動大學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教育部於101年7月公布「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本校符合申請資格,乃依據前述審查作業原則之規範與標準,參考並結合本校「東吳大學學術單位內評實施辦法」及「東吳大學校務評鑑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擬訂「東吳大學自辦外部評鑑辦法」,歷經多次行政會議、校務會議修正,於102年12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做為本校未來辦理各類評鑑及擬訂自我評鑑實施計畫之法源依據。 103年5月28日修正第三條,有關指導委員會之運作及委員會組成人數。107年12月12日修正第二、三、四、五、九、十一、十二、十五條。108年5月20日修正第二、七、九、十一、十二、十五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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