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96年1月9日頒布「大學評鑑辦法」,明訂大學評鑑之類別,並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高教評鑑中心」)於95-99年度辦理第一週期系所評鑑,完成79所大學校院1,907個系所之評鑑工作。本校因應「大學評鑑辦法」之規範,於96年5月30日經校務會議修訂「東吳大學學術單位內評實施辦法」相關條文,並將96-100學年度學術單位內評納入97-99學年度校務發展重點項目,配合教育部第一週期系所評鑑之施行,以原有內評措施為基礎,發展為等同系所評鑑之規模與內涵。
「大學評鑑辦法」公布後,教育部復於98年8月5日修正「大學評鑑辦法」部分條文,增訂具有完善自我評鑑機制,且其自我評鑑結果經教育部認定通過之大學校院,可於認定期限內免受評鑑;同時評鑑績優之私立大學除獲獎勵之外,更放寬辦理校務如系、所、學位學程、組及班之增設,以及招生人數、入學方式及名額分配等之限制。
為加速推動大學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教育部於101年7月公布「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本校符合申請資格,乃依據前述審查作業原則之規範與標準,結合「東吳大學學術單位內評實施辦法」及「東吳大學校務評鑑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擬訂「東吳大學自辦外部評鑑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做為本校辦理各類評鑑之法源依據。於101年度通識教育暨第二週期系所評鑑,本校從發展目標及自我定位出發,依據「東吳大學自辦外部評鑑辦法」,研擬「東吳大學自辦外部評鑑實施計畫」,落實自我評鑑,建立持續改善機制,26個受評單位全數通過。
於106年教育部宣布停辦系所評鑑後,改由各校自行決定是否辦理及辦理的方式,本校採取自辦品保機制,向高教評鑑中心提交自辦申請書,於108年3月、109年12月完成系所自辦品保機制及結果認定程序,全校19個系所、學位學程受評單位(含50個班制)皆順利通過評鑑,確保評鑑效期延續性與完整性。
第四週期系所評鑑,本校經校內會議決議繼續以自辦品質保證機制辦理,並於113年1月向高教評鑑中心提交申請書,預定於114年2月送交「自辦品保機制實施計畫」。希冀持續透過自訂之評鑑指標及項目,讓受評單位進行自我檢視,再委請外部評鑑委員提供專業評鑑意見,協助受評單位針對缺失進行自我改善,建立完善內部品保機制,優化辦學品質。
東吳大學自辦品保機制實施計畫(114年2月15日機制送審版)下載
東吳大學自辦品保機制實施計畫相關附件(114年2月15日機制送審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