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校務發展計畫管考辦法

111年4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8月30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確實執行校務發展計畫,確保計畫執行成果符合校務發展規畫目標,特訂定本管考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考評之對象為所有執行校務發展計畫之各級學術以及行政單位。

第 三 條 依據管考需求,分設教學、研究及行政三個管考小組,分別由教務長、研究發展長和主任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以進行校務發展計畫執行成果之考評,並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為總召集人。各管考小組成員如下:

一、教學:學院推薦之副教授以上教師12名。
二、研究:學院推薦之教授6名。
三、行政:學院推薦之具行政管理經驗之副教授以上教師8名。

第 四 條 管考委員由各學院依據下列原則推薦:

一、人文社會學院:研究管考小組委員教授2名、具行政管理經驗副教授以上教師2名、副教授以上教師3名,共計7名。
二、外國語文學院:研究管考小組委員教授1名、具行政管理經驗副教授以上教師1名、副教授以上教師2名,共計4名。
三、理學院:研究管考小組委員教授1名、具行政管理經驗副教授以上教師1名、副教授以上教師2名,共計4名。
四、法學院:研究管考小組委員教授1名、具行政管理經驗副教授以上教師1名、副教授以上教師2名,共計4名。
五、商學院:研究管考小組委員教授1名、具行政管理經驗副教授以上教師1名、副教授以上教師3名,共計5名。
六、巨量管理學院:副教授以上教師2名,共計2名。

第 五 條 校務發展計畫區分為「基本需求」以及「特色重點」二類,單位所提計畫須依輕重緩急排定優先順序,以方便挹注資源並視需要配置關鍵成果指標與目標值,計畫執行單位亦可自訂關鍵成果指標以自我檢視成效。

第 六 條 「基本需求」計畫由一級單位自行考評,以確保經費運用合理。「特色重點」計畫由管考小組考評,以掌握計畫達成效益。一級單位所提計畫,視為「特色重點」計畫。

第 七 條 「基本需求」計畫之考評成績,以一級單位考評分數為主。「特色重點」計畫之考評成績,以管考小組考評分數為主。

第 八 條 共同關鍵成果指標之配分,係參酌單位提供之佐證資料,依下列原則配分及獎懲:

一、高於目標值者,依超標幅度分別以70至100分計算。
二、達目標值者,以60分計算。
三、低於目標值者,以50分計算。
每項指標訂有基本標準值,依超標幅度,每項分別提供3000元至6000元之獎勵金;單項指標未達目標值者,每項扣除辦公費5000元。
前項獎勵及懲罰金額,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第 九 條 受管考單位所有計畫考評成績與關鍵成果指標之總平均即為該單位之績效,高於90分(含)者為「優異」,介於89與70分(含)之間者為「良好」,低於70分者為「待改進」。

第 十 條 計畫考評結果與單位績效良窳由研究發展處彙整,經總召集人召開總評會議確認後,報請校長核定並作為單位預算調整與資源增減之依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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