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商學院EMBA論文指導教授延聘規定

 

1.      取得助理教授資格第一年者不得擔任指導教授,但可擔任學位考試委員。

2.      延聘論文指導教授時,以本校專任老師為原則,至多二人。若為校外老師或專家則需找一位本校專任老師聯合指導。

3.      本校專任老師每學年指導學生之人數以不超過8人(含8人)為原則;兼任老師每學年指導學生之人數以不超過3人(含3人)為原則。聯合指導算0.5名指導學生。

4.      論文計畫書之資格考核由指導教授推薦2位委員,由主任核可後送教務處聘任。書面審查平均成績超過七十分即為通過資格考核。

5.      論文之學位考試委員除指導教授外,其餘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及學系主任推薦之,而學位考試委員建議原則上與計劃書之審查委員相同。

(1)  一位指導教授者,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及主任各推薦一位;

(2)  二位指導教授者,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一位,主任推薦二位。

6.      學位考試委員或指導教授與研究生具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婚姻關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回到頁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