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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 適用身份:東吳大學經濟學系專任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2011/01/19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 適用身份: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2011/01/19
  • 第 一 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九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師申請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曾任講師三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並備有重要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教授。

    第 四 條  前條教師申請升等之任教年資,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兼任教師升等所需任教年資,照專任教師升等所需年資加倍計算。

    二、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時,應在本校連續任教二年以上。

    三、兼任教師申請升等時,應在本校連續任教六個學期以上。隔年授課或隔學期授課,視為連續任教。

    四、任教年資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但留職前後之年資視為連續,並以歷年接受之聘書,配合教師證書生效日期推算之。

    五、教師申請升等時,當學期應實際在校任教授課。

    第 五 條  教師申請升等所提之著作,須符合下列教育部之有關規定:

    一、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學期前五年內完成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學期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二、著作已經出版公開發行,或在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知名學術專業刊物發表,或已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著作須為鉛印或打字照相排版,手抄、油印或影印本不予受理,但抽印本除外。

    四、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係指經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出版公開發行,並於版權頁載明作者、出版者、發行人、出版日期、定價、國際標準書號(ISB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等相關資料,並附出版社或圖書公司開立之出版證明。

    五、送審之著作如為學術性刊物論文抽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如未載明者,應附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

    六、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由主辦單位會後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不含以光碟發行者)。送審時應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依教育部函釋,如由具審查程序之研討會出具證明係於會後集結公開發行之論文集光碟仍可從寬受理。)

    七、送審之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八、送審著作之語文不限,其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

    九、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於申請升等時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十、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及比例,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其餘合著者不得再以此著作送審教師資格。

    十一、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十二、以著作升等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繼續進修取得博士學位後,於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時,其學位論文得經重新整理出版,並述明其中屬於個人貢獻之部分後為代表著作送審。送審時並應檢附學位論文,以供查核。

    十三、著作經審查不通過,如再次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必須經相當之修改並出版公開發行,並附前次送審著作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俾供外審。

     第 六條 持前條已被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申請升等者,其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並於發表後二個月內,將其送交人事室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後予以展延,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著作者,如升等案尚在審查中,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本校報教育部撤銷其教師資格,並追繳該等級之教師證書及薪資和鐘點費。

     第 七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除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外,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自行列表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並擇要將資料一併附送作為審查之參考。

     第 八 條 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教師申請升等時,應檢附五年內之著作五份(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填具升等審查履歷表,並自述歷年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事蹟,於第一學期九月一日前或第二學期二月二十日前送人事室辦理。超過期限者,須延至下一學期辦理。

     二、申請人於申請時得提出不合適審查其著作之人選至多三人,並附具體理由。

     三、系教評會初審時,應就申請人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事蹟等方面進行量化審查,通過量化審查者再以參考點方式進行質之評審。其中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項目,分別占審查成績之40%30%15%15%,或30%40%15%15%,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四、評審程序如下:

    (一)量化審查:研究、教學、服務、輔導各項以100分為滿分,此四項目加權分數達75分方為通過。審查標準如下:

    1、研究:以申請升等學期前五年內之著作為限,若符合「東吳大學商學院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二條之條件者,其基本分數為70分,若超過上列之標準且有下列事項者應予加分。

    甲、學術期刊類

    a、列入SSCITSSCIECON LIT等國際知名資料庫之期刊每篇加12分。

    b、具匿名外審之期刊每篇加6分。

    c、其他無匿名外審之期刊每篇加4分。

    乙、業經出版之學術討論會論文每篇加4分。

    丙、業經出版之學術性專著每篇加4分。

    以上各項合著者,第一作者或最有貢獻者以2/3計分,其他則以1/2計分。同一篇學術論文不得重複計分。 

    2、教學:教學成果基本分數為70分,其餘成果分為

    甲、指導本校碩士論文一篇加1分,博士論文一篇加2分,以7分為上限。

    乙、於本校教學年資超過三年者,每年加1分(兼任者減半計分),以7分為上限。

    丙、其他與教學有關之事項得予增減,以5分為上限。

    丁、獲得本校教學傑出獎加15分。

    戊、獲得本校教學優良獎加10分。

    己、可自願提供最近三年教學評鑑的分數,以獲得成績佔總成績之百分比,從70%~100%3.55.0)依照比例加0~10分。 

    3、服務:服務成果基本分數為70

    甲、校院系特定功能之委員會,每年每項委員會加1分,以10分為上限。

    乙、主辦或協辦校內、外學術研討會,每次加1分,以5分為上限。

    丙、參與政府或公益團體與專業有關之功能委員會,每項加1分,以5分為上限。

    丁、擔任國內外學術期刊之編輯委員,每年加5分,以10分為上限。

    戊、參與國內外學術期刊、國科會計畫及政府機關專案之審查委員,每篇(件)加1分,以10分為上限。

    己、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每年加1分,以5分為上限。 

    4、輔導輔導成果基本分數為70

    甲、擔任導師者,每年加2分,以10分為上限。

    乙、輔導同學,例如:幫忙同學寫推薦信、課業諮商、生涯諮商…等,申請者有提出相關資料者,酌予加分,以10分為上限。

    丙、其他特殊輔導績效,例如:張老師、種子教師、社團老師、外籍學生輔導…等,申請者有提出相關資料者,酌予加分,以5分為上限。

    丁、擔任學生社團指導老師,每年每一社團加1分,以5分為上限。 

    (二)以參考點方式進行質之評審:

    1、每一審查項目(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均以委員心目中該學系成績最佳之教師為18分,成績最差之教師為6分,成績居中之教師為12分為參考點,由委員在020分之範圍內,以上述三個參考點作比較,給予申請人評分。

     2、計算每一審查項目中所有委員評分之平均值,將高於或低於平均值3分以上之個別委員刪除,所餘之委員評分重新計算平均值,即為申請人之每一審查項目分數。此分數乘以申請人所選擇四項審查項目之評分比重並加總後,即為該申請人之評審成績。如達12分以上,其升等即屬通過,續送院教評會複審。

     3、刪除之評分人數高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時,系教評會應重新討論及重新評分。

            五、系教評會應於十月十五日前或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初審,並將初審合格者之各項資料、系教評會之審查結果送院教評會複審。

            六、由系教評會推舉委員一人,會同系教評會召集人,共同推薦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專家學者七至十人,連同迴避名單,送院教評會進行研究項目之

    第 九 條 前條之著作審查人,須為申請升等教師學術領域中具學術地位並獲有申請升等等級以上教師證書之教師或同等級以上之研究人員,但不得為本校專兼任教師。審查時,申請升等教師之姓名得予公開,但著作審查人姓名應予保密。 

    第 十 條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獲得教育部講師證書、助教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如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副教授,不受前各條有關申請年資及申請期限之限制,並僅就其研究部分進行審查,以其博士論文為送審著作;如有其他著作,亦可連同博士論文一併送審。

             前項所稱繼續任教未中斷,係指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留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亦同。

    第十一條 辦理著作外審之教評會應於其所辦理升等案件審查完畢後,將著作審查人之評語重新謄寫,彙送升等教師參考。

    第十二條 教評會審查未通過者,應述明審查未通過之具體理由及依據,於審查完畢後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函知升等教師。

    當事人對決議有異議時,專任教師得依「東吳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兼任教師得於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教評會提起申訴,但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教師升等案件尚未審理完畢,或教師對其升等不通過之案件已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訴,但尚未評議完畢者,應於審理或評議完畢始可再提出升等申請。

    第十四條 教師申請升等未通過者,自原申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提出升等申請;再行申請時,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辦理,但經審查及格之著作不再外審。

    第十五條 教師升等案件之著作送審相關資料,應列為機密檔案,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移送總務處文書組統籌保管。

    第十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審查轉校教評會核備後,由經濟系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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