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經濟學系學士生先修碩士班課程辦法
97 年 4 月 18 日系務會議通過
97 年 4 月 25 日 教務處 核定
100 年 5 月 23 日系務會議修訂
100 年 5 月 31 日系務會議書面投票修訂
100 年 6 月 9 日 教務處 核定
103 年3 月14 日系務會議修訂
103 年 4 月 1 日 教務處 核定
104 年9 月11 日系務會議修訂
104 年 9 月 17 日 教務處 核定
106 年 5 月 26 日系務會議修訂
106 年 6 月 07 日 教務處 核定
113 年 5 月 31 日系務會議修訂
113 年 6 月 19 日 教務處 核定
第 一 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同學繼續就讀本系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 修業年限之目的,依據「東吳大學學士生先修碩士班課程要點」訂定本 辦法。
第 二 條 本系學士生先修碩士班課程每年名額至多為 10 名。
第 三 條 申請資格及申請期限:
1. 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含)學生學期學業成績表現優良,依學系當 年公告時間提出申請。
2. 申請同學須繳交申請表、歷年成績單(請註課組載明每一學期平均成 績及名次)、自傳及讀書計畫各乙份。
第 四 條 審查標準及審查方式:
1. 由本系學生事務小組依據申請同學之學業表現及申請資料進行審 查,其中學業成績表現占 70%,自傳與讀書計畫占 30%。
2. 審查結果由學系公告,核准修讀同學並同時完成報到登記。
第 五 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必須取得學士學位,並於當學年度參加本系碩士班甄試 或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本系並推薦其中符合資 格者受領本校提供之獎學金,受獎相關規定依據「東吳大學學士生先修 碩士班課程要點」辦理。 前項獎學金以學士班畢業成績占 50%與碩士班修課成績占 50%之總成 績為推薦依據。如第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80 分以上,其第二學期 亦得續領。
第 六 條 獲准修讀且四年級修讀碩士學分數符合本系規定者,以學士班畢業成績 占 50%與本系碩士班上學期修課成績占 50%之總成績推薦學業優秀應 屆畢業生一名。
第 七 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必須於大學修業年限內至少修讀 2 門本系碩士班課程 (至少修讀 1 門必修課程);其學士班期間所選修之本系碩士班課程, 可抵算碩士班應修學分,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 不得再重複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
第 八 條 經審查通過之學生須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且符合本系碩士學位之相 關修業規定,方可取得碩士學位證書。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