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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
  • 適用身份:大學部學生
  • 最後修訂日期:2017/06/07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

97 年 4 月 18 日系務會議通過

97 年 4 月 25 日 教務處 核定

100 年 5 月 23 日系務會議修訂

100 年 5 月 31 日系務會議書面投票修訂

100 年 6 月 9 日 教務處 核定

103 年3 月14 日系務會議修訂

103 年 4 月 1 日 教務處 核定

104 年9 月11 日系務會議修訂

104 年 9 月 17 日 教務處 核定

106 年 5 月 26 日系務會議修訂

106 年 6 月 07 日 教務處 核定

第 一 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同學繼續就讀本系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 修業年限之目的,依據「東吳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實 施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系學、碩士一貫學程每年名額至多為 10 名。

第 三 條 申請資格及申請期限:

1. 本校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含)學生學期學業成績表現優良,依學系 當年公告時間提出申請。

2. 申請同學須繳交申請表、歷年成績單(請註冊組載明每一學期平均 成績及名次)、自傳及讀書計畫各乙份。

第 四 條 審查標準及審查方式:

1.由本系學生事務小組依據申請同學之學業表現及申請資料進行審 查,其中學業成績表現占70%,自傳與讀書計畫占30%。

2.審查結果由學系公告,核准修讀同學並同時完成報到登記。

第 五 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必須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系碩士班甄試或招生考 試,經錄取後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本系並推薦其中符合資格者受領 本校提供之獎學金,受獎相關規定依據「東吳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學、 碩士一貫學程實施要點」辦理。 前項獎學金以學士班畢業成績占 50%與碩士班修課成績占 50%之總成績 為推薦依據。如第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80 分以上,其第二學期亦 得續領。

第 六 條 獲准修讀本學程且四年級修讀碩士學分數符合本系規定,以學士班畢業 成績占 50%與本系碩士班上學期修課成績占 50%之總成績推薦學業優秀 應屆畢業生一名。

第 七 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必須於大學修業年限內至少修讀2門本系碩士班課程 (至少修讀一門必修課程);其學士班期間所選修之本系碩士班課程, 可抵算碩士班應修學分,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 不得再重複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

第 八 條 經審查通過之學生須符合本系碩士學位之規定,方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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