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哲學系系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學生手冊之組織準則,並斟酌實際情形需要制訂。
第二條 本團體定名為東吳大學哲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促進學術研究,增進會員間感情。
第四條 本會以系主任及系助教為指導老師。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校本部哲學系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享有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參加本會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有遵守本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案,出席會員大會,繳
第九條 會員之退會及停權: 一、會員因轉學、轉系、休學、退學、畢業,而不服何地二張第六
二、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案,交由監察提出糾正案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以下簡稱大會): 一、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長為當然主席。
二、學會幹部需列席會員大會備詢。
三、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一條 大會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任免會長。
二、變更章程。
三、議決提案。
第十二條 大會之召開: 一、大會於每年五月份由會長召開定期會議。
二、大會非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基本會員出席不得開議。
三、大會有提案或臨時動議需有五名以上(含五名)之會員連署或
四、大會之表決採多數決。
五、臨時大會召開之條件如下: (一)會長召開。
(二)監察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連署召開。
(三)會員十分之一(含十分之一)連署,由監委召開。
(四)臨時大會開議人數: 委託人數需達全系人數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出席人數則需達全系人數十分之一(含十分之一) 每人限受委託不得超過十票(含已在內)
(五)臨時大會開議前公佈委託名單。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幹部由會長遴選基本會員擔任,並由會長劃分幹部職責。 第十四條 會長: 一、本會設有會長一人,並由會員於大會中選舉之。
二、職權: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務。
三、任期:會長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罷免:會長之罷免需有八分之一的基本會員連署向大會提出。 第十五條 副會長: 一、會長因故無法視事,副會長得帶行其事。
二、會長因故無法完成其任期,副會長得繼任之。 第十六條 解任: 一、本會之各單位人員,均自交接日期,自動解任。
二、交接日訂於五月下旬。 第五章 監察委員會 第十七條 一、監委由各班推選二至三位代表,四十人以上得推選三位代表,
二、監委不得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第十八條 會議: 一、監委會每月召開一次。
二、監委會採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
三、監委會之會議記錄應於開會日起一週內公佈。
第十九條 監委之職權與義務: 一、監委會有審核年度總預算之權利,並於一週內執行完畢之義務。
二、監委會有核對本會帳目之權利。
三、監委會對預備金動支,行使同意權。
第二十條 監委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出缺時,由各班自行補選。
第二十一條 監委之罷免,由各班自行處理。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之補助。
三、善心人士捐助。
第二十三條 會費之規定如下: 一、收費金額係學會提出並經監委會之審核通過。
二、會員應於註冊時繳納。
三、會費金額之變動,由會長或監委會提案經系大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預算之規定如下: 一、學會應於每學期初向監委會提出該學期總預算。
二、學校對單向活動之補助列入預備金。
(1)學術活動(不含刊物)預算不得低於15%。
(2)只有書預算不得低於5%。
(3)監委會行政費的預算不得高於2%。
三、預備金不得低於本會收入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條 本會帳目之公佈: 一、學會應於上學期停課前兩週公佈帳目,及下學期交前兩週公佈
二、學期收支帳目公佈前應送委員會核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訂辦法如下:
一、會員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連署,經會員大會通過。
二、監委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連署提出,經大會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大會通過,成哲學系系務會議及信倒處成校長核可後實施,修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八日 制訂 |
東吳大學哲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 適用身份:哲學系在學學生
- 最後修訂日期:1990/4/8
相關附件: 東吳大學哲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回到頁首
|
返回相關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