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評鑑後續改善成效之追蹤與考核,設置評鑑管考委員會,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究發展長、學術交流長、社會資源長及校長聘任之各學院資深教授代表一人共同組成之,副校長為召集人,負責擬訂評鑑結果獎懲及管考措施,並執行評鑑後續改善成效之追蹤與考核。 各類評鑑結果之管考與獎懲辦法內容,請參閱附件。108年2月18日配合配合「東吳大學自辦外部評鑑辦法」修正,修訂各類自辦外部評鑑之結果評定分為「通過-效期六年」、「通過-效期三年」及「重新審查」三種。並調整獎勵方式。
配合本校自辦外部鑑辦法,108年6月3日提案將法規名稱調整為「東吳大學自辦外部評鑑結果管考與獎懲辦法」,並修訂法規第1、3、4條辦法;113年10月7日提案行政會議修正第5條通過,會議紀錄參見公告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