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
八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八十六年九月廿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二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
本要點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暨教育部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台(八四)參字第006511號令規定訂定之。 |
二、 |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由肄業學系或相關學系碩、博士 班 教授二人以上推薦,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標準,依各學系規定。 |
三、 |
各學系碩士班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一般生〈不含在職生〉招生名額之三分之一核計;如遇小數點,得全部進位。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得以二名核計。 前項名額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一般生招生名額內。 |
四、 |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即七月三十一日〉前依校曆規定時間向教務處註冊組索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檢具擬就讀學系博士班指定繳交資料提出申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將資料轉送教務處註冊組彙整轉呈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
五、 |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須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各學系博士班指定繳交資料(如成績單、推薦函、讀書計畫等)。 |
六、 |
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轉入博士班起,至少應修業滿二學年,且連同碩士班至少須修畢三十學分,始得 申請 博士學位考試。 |
七、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 通過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前項研究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
八、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 通過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 通過 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 文經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授予碩士學位。 |
九、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