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計畫,鼓勵本校清寒學生透過獎學金持續資助以減輕經濟壓力,得以力爭上游、努力爭取學業成績優異表現,特訂定「東吳大學辦理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實施辦法」。

申請資格:

一、前一學年及本獎學金發放之學年在正常修業年限內之本校學士班二年級以上本國籍在學學生,不含延修(畢)生、碩博士生、學士後學系(學位學程)。

二、前一學年及本獎金發放核對時須為具雜費減免資格或獲弱勢學生助學金者:

(一)具學雜費減免資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二)獲弱勢學生助學金: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學生。

三、前一學年所修學分數須達學則規定之下限。

四、須達前一學年(113學年度)上、下學期班級排名前30%且計學分科目均須及格。

五、操行成績須達85分且未受申誡(含)以上處分。

六、本獎助學金不得與其他「政府獎學金」重複申請。

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含113學年度上下學期之成績單正本(須標註113學年各學期排名及%數)

三、父母和學生本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勿繳交稅單等其他文件)

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包括學生本人及父母詳細記事)

五、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證明文件(非必繳)

申請期限:

114學年度申請期限自115年02月26日起至03月13日截止,申請同學須先登入新學務系統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期限內繳交申請資料(紙本)至德育中心,獎學金系統編號1713-01,逾時不受理。

獎學金金額及名額:

一、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每名逐月發放新台幣8000元(共7萬2000元)。

二、獲弱勢學生助學金者,每名逐月發放新台幣1萬元(共9萬元)。

三、114學年度發放期間為114年11月至115年7月止;若為114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獎學金將發放至該115年6月止;獲獎後將一次補發前幾個月之獎學金。

四、本獎學金依教育部核撥金總額進行分配,並依班級排名作為錄取名額先後排序,預計發放名額共23名。

 

若欲申請者,請詳閱本辦法規定。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德育中心承辦人。(分機:7106、信箱:kiwa@scu.edu.tw)

 

東吳大學辦理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實施辦法

申請表

 

|回到頁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