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 吳 大 學 哲 學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規 定

94年6月8日系務會議通過
95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修訂
104年10月21日系務會議修訂
109年5月27日系務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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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定係依據〈東吳大學學則〉、〈東吳大學學生選課辦法〉、〈東吳大學校際選課施行辦法〉、〈東吳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修業年限屆滿而仍未畢業者,應令退學。

第 三 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修課上限為五科目十三學分。

第 四 條  本系碩士班之必修科目,以在該年級、該班修讀為原則。除因課程衝堂或特殊原因,經系主任核可外,不得換班修讀。

凡全學年之科目,僅修一學期或有一學期成績不及格者,皆不承認其學分;其上學期未曾修讀或修讀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續修下學期課程。

第 五 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參加他校校際選課,依〈東吳大學校際選課施行辦法〉辦理。

第 六 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得選修他系及他校碩士班相關科目,但不計為畢業學分。

第 七 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應於修業之第二學年開學後兩週內選定指導教授、擬定畢業論文題目,經系主任同意後,簽送教務處報請校長函聘。

第 八 條  指導教授經系務會議同意,得要求研究生補修大學部相關課程至多八學分。

第 九 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取得碩士學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一百零八學年度(含)前入學者,於修業年限內修滿畢業學分三十二學分
     (含論文零學分,必修六學分,選修二十六學分);
      一百零九學年度起入學者,於修業年限內修滿畢業學分二十八學分
     (含論文零學分,必修六學分,選修二十二學分)。

二、於申請碩士論文口試前,出席並全程參與本系哲學講座八次(含)以上 。

三、須通過本系碩士學位考試(含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及碩士論文口試二階段)。

第 十 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碩士學位考試,依〈東吳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及本系「碩士班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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