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哲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施行細則
 
102年11月13日系務會議訂定
102年12月2日教務處核定
108年11月6日系務會議修訂
108年11月28日教務處核定
 
第 一 條  為鼓勵本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系修讀碩士班,期能達到連貫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依「東吳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實施要點」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其歷年學業總平均成績達班級前百分之五十,或由本系專任教師推薦,得自三年級起向本系提出申請。
 
第 三 條  甄選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本系當學年度碩士班招生名額之三分之二為限。
 
第 四 條  申請「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甄選之學生,應繳交歷年成績單、讀書計畫書、自傳、本系專任教師推薦函一份以及其他有利申請之書面資料。
 
第 五 條  甄選採書面審查方式進行,應就一、「申請人大學歷年成績」;二、「讀書計畫書與自傳」;三、「教師推薦函與其他有利申請之資料」等三項進行評分。各分項成績佔總成績比例為:大學歷年成績百分之四十、讀書計畫書與自傳百分之二十、教師推薦函與其他有利申請之資料百分之四十。
 
第 六 條  申請「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甄選之學生,第一學期自10月15日至10月30日止,第二學期自4月15日至4月30止,向本系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本系依申請學期分別於11月30日、5月30日前完成審查,並於12月、6月初公布錄取名單。審查通過之學士班學生需於錄取名單公布後一個月內向本系辦理登記以取得碩士班預備研究生資格(以下簡稱預研生),否則以放棄論,並以備取生依序遞補。
 
第 七 條  由本系大學部事務委員擔任學士班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甄選委員,負責甄選作業。
 
第 八 條  委員會就本系學士班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甄選作業掌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申請人之報名資格。
二、負責甄選階段各項資料之書面審查及評分。
三、決定錄取名單。
四、其他與甄選相關之事務。
 
第 九 條  委員會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其表決須全部委員出席並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方為決議。
 
第 十 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修一門碩士班課程,至多13學分,未按規定者取消預研生之資格。其學士班修業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可抵算碩士班應修學分,惟該項學分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者,不得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
 
第 十一 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必須於取得學士學位當年度參加本系碩士班甄試入學或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 十二 條  經核准修讀本一貫學程之學生,應符合本系學士學位與本系碩士學位之規定,方發給學、碩士學位證書。
 
第 十三 條  經核准修讀本一貫學程並進入本系碩士班就讀者,本系將依據其於學士班修業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平均成績,推薦一名受領本校施行一貫學程規定之獎學金。受領上款之獎學金者,不得再重複接受「東吳大學吳舜文獎勵基金辦法」、「東吳大學碩、博士班優秀新生獎勵辦法」及「東吳大學哲學系碩士班優秀新生獎勵辦法」之獎勵。已受獎學生如因故辦理休、退學,未能完成該學期學業,應將所領獎學金全數繳還,但因重大傷病(應檢具公立醫院證明)休、退學並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十四 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東吳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經報院、校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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