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哲學系系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學生手冊之組織準則,並斟酌實際情形需要制訂。
 
第二條 本團體定名為東吳大學哲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促進學術研究,增進會員間感情。
 
第四條 本會以系主任及系助教為指導老師。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校本部哲學系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凡於東吳大學哲學系之在學學生皆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享有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參加本會
    所舉辦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有遵守本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案,出席會員大會,繳
    納會費,接受會員大會糾正及處置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之退會及停權:
一、會員因轉學、轉系、休學、退學、畢業,而不服何地二張第六
  條之規定者。
 
二、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案,交由監察提出糾正案
  ,得由會員大會裁定,停權處置。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以下簡稱大會):
一、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長為當然主席。
 
二、學會幹部需列席會員大會備詢。
 
三、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一條 大會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任免會長。
 
二、變更章程。
 
三、議決提案。
 
第十二條 大會之召開:
一、大會於每年五月份由會長召開定期會議。
 
二、大會非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基本會員出席不得開議。
 
三、大會有提案或臨時動議需有五名以上(含五名)之會員連署或
  附議,始得提出。
 
四、大會之表決採多數決。
 
五、臨時大會召開之條件如下:
(一)會長召開。
 
(二)監察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連署召開。
 
(三)會員十分之一(含十分之一)連署,由監委召開。
 
(四)臨時大會開議人數:
委託人數需達全系人數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出席人數則需達全系人數十分之一(含十分之一)
每人限受委託不得超過十票(含已在內)
 
(五)臨時大會開議前公佈委託名單。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幹部由會長遴選基本會員擔任,並由會長劃分幹部職責。

第十四條 會長:

一、本會設有會長一人,並由會員於大會中選舉之。
 
二、職權: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務。
 
三、任期:會長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罷免:會長之罷免需有八分之一的基本會員連署向大會提出。

第十五條 副會長:

一、會長因故無法視事,副會長得帶行其事。
 
二、會長因故無法完成其任期,副會長得繼任之。

第十六條 解任:

一、本會之各單位人員,均自交接日期,自動解任。
 
二、交接日訂於五月下旬。

第五章 監察委員會

第十七條
一、監委由各班推選二至三位代表,四十人以上得推選三位代表,
  四十人以下二位。
 
二、監委不得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第十八條 會議:
一、監委會每月召開一次。
 
二、監委會採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
 
三、監委會之會議記錄應於開會日起一週內公佈。
 
第十九條 監委之職權與義務:
一、監委會有審核年度總預算之權利,並於一週內執行完畢之義務。
 
二、監委會有核對本會帳目之權利。
 
三、監委會對預備金動支,行使同意權。
 
第二十條 監委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出缺時,由各班自行補選。
 
第二十一條 監委之罷免,由各班自行處理。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之補助。
 
三、善心人士捐助。
 
第二十三條 會費之規定如下:
一、收費金額係學會提出並經監委會之審核通過。
 
二、會員應於註冊時繳納。
 
三、會費金額之變動,由會長或監委會提案經系大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預算之規定如下:
一、學會應於每學期初向監委會提出該學期總預算。
 
二、學校對單向活動之補助列入預備金。
 
1)學術活動(不含刊物)預算不得低於15%。
 
2)只有書預算不得低於5%。
 
3)監委會行政費的預算不得高於2%。
 
三、預備金不得低於本會收入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條 本會帳目之公佈:
一、學會應於上學期停課前兩週公佈帳目,及下學期交前兩週公佈
  帳目。
 
二、學期收支帳目公佈前應送委員會核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訂辦法如下:
 
一、會員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連署,經會員大會通過。
 
二、監委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連署提出,經大會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大會通過,成哲學系系務會議及信倒處成校長核可後實施,修
      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八日 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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