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哲學系碩士班學位考試辦法

88年9月9日系務會議通過
89年11月1日系務會議修訂
92年10月15日系務會議修訂
95年10月11日系務會議修訂
99年3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
104年9月9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係依據〈東吳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系碩士學位考試須通過「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及「碩士論文口試」二階段。

第 三 條  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之規定如下: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之研究生,得提交碩士論文研究計畫。

二、碩士論文研究計畫提交之日期為:第一學期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及第二學期每年六月十五日前,例假日順延一日。

三、提交時須繳交碩士論文研究計畫一式三份。

四、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原則(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若請本系以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應由系主任同意,並指定本系專任教師一位共同指導。

若本系專任教師離職或退休,其所指導之研究生已通過資格考且可於一年內提出學位考試者,無須更換指導教授,唯若時限超過則需辦理更換指導教授。更換指導教授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委員應聘校內外符合資格之委員三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為校外委員;如為共同指導者,至少應有一位委員為本系專任教師。研究計畫口試委員與畢業論文口試委員原則上相同。

六、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會同系主任共同決定,情況特殊者可由系主任會同指導教授另增聘一至二位口試委員。

七、本項考試須經半數以上委員通過,且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者始為通過。

八、未通過本項考試者,得於修業年限內再提交,但以不超過兩次為限。

第 四 條  碩士論文口試之規定如下:

一、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通過者,得申請碩士論文口試。

二、碩士論文口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為校外委員;如為共同指導者,至少應有一位委員為本系專任教師,由系主任會同指導教授共同推薦符合資格之委員,並由系主任指定指導教授以外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後,排定學位考試時間與場地。

三、申請參加碩士論文口試者,應在論文研究計畫口試通過四個月之後,於第一學期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及第二學期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並繳交碩士論文口試影本一式五份。

四、本項考試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五、本項考試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 五 條  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及碩士論文之撰寫格式悉依本系「碩士論文格式須知」辦理。

第 六 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東吳大學哲學系碩士班學位考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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