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本校為促進師生職工健康,加強推展學校衛生工作,設立「東吳大學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年度衛生工作計畫內容之檢討與建議。
二、提供本校年度衛生工作執行狀況之檢討與建議。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及活動之策畫與執行事項建議。
四、其他有關學校衛生保健工作之審核、協調、諮詢與建議。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人,由學生事務長、體育室主任、註冊課務組組長、健康暨諮商中心主任、學生住宿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環境安全衛生暨事務管理組組長、護理師一人及學生代表二人組成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及學生議會推舉產生。學生事務長為召集人,並由健康暨諮商中心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協助辦理相關事務。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