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的資格]
身心障礙者定義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係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此基本定義意涵「促進處於障礙情境的公民」機會平等地參與社會的精神,成為推動身障政策的核心價值。
身心障礙分類架構及編碼原則
從民國101年7月11日開始,身心障礙類別由原來的肢障、聽障、視障或智障等16種,改為世界衛生組織以ICF提供統一的分類架構和標準化共通語言(編碼)來說明健康狀態,由兩個部份組成:第一部份為「功能與失能」,包括「身體功能與構造」及「活動與參與」,第二部份為「背景因素」,包括「環境因素」與「個人因素」,使不同領域、跨文化的人都能進行溝通比較;
由上述架構可區分為8大功能與結構:
1.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其功能
7.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之流程]
洽辦單位
就近到鄉鎮市區公所(可跨區)領取申請表與鑑定表,到醫院請專科醫師進行鑑定。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2.1吋半身照片3張。
3.印章。
4.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初次鑑定者免持) 。
5.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
申請流程
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鑑定及評估流程]
申請方式
方式1「一般流程」:可指定鑑定醫師2.1吋半身照片3張。
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
申請時程
目前對於身心障礙鑑定時間,並無明確規範,需視申請鑑定的科別及內容而定,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10日內,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該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之鑑定報告後,將主動進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復康巴士服務及行動不便資格的評估與判定,作業時間以15個工作天為限。
簡單來說,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作業時間為35日。
[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註記效期在104年7月10日以前]
在醫療鑑定部分,您可以申請,
1.「重新鑑定」: 由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5年。
2.「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 由醫師進行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至104年7月10日。申請以一次為限,證明屆期時,仍需辦理重新鑑定。
[申請身心障礙手冊之好處]
1.全民健保之保費,因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可獲得補助。
2.參加社會保險如公保、勞保、軍保、農保及有關之眷屬保險者,保費亦可獲得補助。
3.按家庭經濟狀況,可申請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本人或其子女就學,可以接受教育補助。
5.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本人,搭乘國內交通工具可半價優待;如因行動不便或特殊需要得家人陪同,家屬中之一人亦可獲半價優待。
6.申報所得稅時可列為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節稅。
7..其他福利如有不詳之處可就近向縣市政府社會科(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