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聘任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及「大專 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依前條相關辦法進用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其敘薪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第 三 條 資源教室輔導人員進用資格:大學特殊教育、輔助科技、物理治療、職 能治療、語言治療與聽力、復健諮商、早期療育、心理、輔導、社會工 作及教育等相關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者。
第 四 條 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聘任與離職: 一、 採公開之方式甄選。 二、 辭職時,應依人員適用之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及學校同 意,辦妥各項手續,俟工作交接清楚後始得離職。
第 五 條 資源教室輔導人員,每年應參加三十六小時以上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 能研習,其中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輔導人員知能研習課程十八小 時。
第 六 條 本校初任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起薪以「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 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 下簡稱支給報酬標準表)之最低薪點標準為原則,並配合政府調薪政策 調整薪資。
第 七 條 教育部為增進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職能,訂定大專校院資源 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資格認定規定。輔導人員依其工作職責及所需具備專 業,通過專業資格認定者,由教育部發給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 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算為五年,期滿應申請換發。換發時,輔導人員應 仍在職。 資源教室輔導人員通過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者,其薪資待遇 提敘相對應之薪級,並適用後續晉薪級距: 一、學士(含)以上以相當支給報酬標準表六等三階支薪基準起用。 二、碩士(含)以上以相當支給報酬標準表六等四階支薪基準起用。
第 八 條 為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具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者,經人事室審 查通過後,每個月發給證照津貼 4,000 元。
第 九 條 資源教室輔導人員薪資之晉級,依本校職工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 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