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吳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適用身份:本校各相關單位
  • 最後修訂日期:107年8月27日

東吳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本設置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為推動本校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執行工作,整合相關資源以完備無障礙環境之軟硬體建置,並落實各項支持性服務,使學生適性學習,發展獨立學習、社會、情緒及職業等  適應能力,特設立「東吳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或指派校內一級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招收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系及相關行政單位主管。
二、專任教師。
三、身心障礙學生或其家長。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第一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校長解聘者,由校長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處室、院、系(科)、所或健康暨諮商中心主管兼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舉行會議一次,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出席指導,或請相關系(科)、所、學生或家長列席說明。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工作計畫。
二、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三、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交通車或交通補助費及學期最低修課學分數等事宜。
四、協調各處室、院、系(科)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五、協調各系(科)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及單招名額。
六、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
七、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八、其他有關本校之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 六 條    為規劃辦理本校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學習、心理、生活輔導及相關支持性服務,並周延各項任務推展,本委員會應綜責督導各行政、教學相關單位確實執行各項政策及審議  業務推動執行情形。其重點事項如下:
一、特殊教育課程或配套方案建制: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課程修抵課制度。
二、特殊教育個別化支持服務計畫服務執行:督導全校各處室一致落實執行特殊教育學生之支持服務。
三、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與設置:規劃及督導改善本校特殊教育硬體建設支援體系,並督促無障礙資訊系統軟體資源之研發與執行。
四、本校招收特殊學生之招生推動:協調各學院系研擬合宜系所特色發展之特殊教育學生招收名額開缺,並掌握全校資源分配,管控全校特殊教育學生人數與服務品質。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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