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各類學雜費減免),是為學生能順利就學,進而減輕就學負擔,只要符合下列身分,就可以申請學雜費部分減免或全額減免。
一、申請資格
- 本國籍具正式學籍之在學生。
- 除身心障礙學生類別外,其餘類別延修生不得申請。
二、減免類別
註:申請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兩類別者,家庭年收入不得超過220萬。將於學期間送財政中心進行審查,若未通過審查則會立即通知並補繳原減免金額。
三、申請方式
- 學生應每學期主動提出申請,於規定期間採線上申請。
- 路徑:校務行政資訊系統→學生服務→學生事務→就學優待減免補助之申請作業→補助申請作業。
- 完成線上申請後,印出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於規定時間內親繳或掛號郵寄至德育中心。郵寄地址:111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70號德育中心。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
四、申請時間
114學年度第1學期開放申請時段:
- 第一階段:可於學校開放列印繳費單前先行申請,申請完畢自行列印差額繳費單繳費即完成註冊。
申請期間:114年6月2日至6月23日
- 第二階段:原繳費單作廢,申請完須換印差額繳費單繳費後完成註冊。
申請期間:114年7月28日至8月21日
- 第三階段:於註冊繳費後,方取得減免資格,或因特殊事故未及於註冊繳費前完成申請減免者,應備齊減免所需資料辦理補申請手續(如有退費,退費金額將於學期結束前統一發給)。
申請期間:114年9月8日至9月19日
路徑1:校務行政資訊系統→我的檔案→學雜費繳費單列印 |
五、注意事項
- 同時有學雜費減免與就學貸款需求者,請務必先辦妥學雜費減免,再辦理就學貸款,以免貸款金額錯誤,導致不能申貸。
- 申請學雜費減免須審查作業時間,請務必提早辦理,以免影響後續註冊、選課或就學貸款等相關權益。
-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與「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及「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等同為政府補助,僅能擇一申請,不能重複申領,檢核重複者將撤銷申請資格,敬請留意。
- 第二階段以後申請減免,需使用信用卡繳款者,請於更換繳費單2日後(銀行更換條碼作業)再行刷卡繳費。
六、重要日期
- 碩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新生註冊繳費截止日:114年8月18日
- 學士班新生註冊日:114年9月3日至9月4日
- 舊生學雜費繳費截止日:114年9月5日
- 開學日:114年9月8日
|回到頁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