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相關規定

申請資格

凡本校在學學生(延修生、碩士在職專班不能申請),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下列情事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

一、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年所得合計逾9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

三、優惠存款本金逾新臺幣100萬元。

四、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五、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未達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六、已申請學雜費減免或其他政府機關就學補助(不含行政院1.75萬學雜費減免補助)。

七、曾在同年級領取本助學金。

 

網路申請113年10月1日起至10月20日19:30止。

網址:https://web.sys.scu.edu.tw

路徑:校務行政資訊系統->學生服務->學生事務->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

 

繳件方式

一、學生於網路申請期限(10月20日)前上網填寫資料後,印出申請表並檢附應繳資料(如下),於10月21日前之上班時間,繳至兩校區德育中心辦公室。

二、未依時繳件或繳件資料不合格者,因無法將家庭成員資料送教育部查核所得,故無法受理申請。

 

應繳資料

一、申請表(線上填表申請後印出)。

二、須計列家庭年所得人口之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均須包括詳細記事)。

三、排除所得計列相關證明(符合者檢附)。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請提供下列任一文件,以排除所得計列:

1.因父母離婚、遺棄,未受父親或母親撫養者:由父母親其中一方及學生本人共同切結:「未受(父親/母親)OOO撫養。」之切結書(範本可參考相關附件)。

2.失蹤證明、保護令等政府機關開立之文件。

 

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

補助金額

級距

學士班

(含進學班)

碩博士班

(不含碩專班)

30萬以下

 

 

 

20,000

35,000

超過30萬~40萬以下

27,000

超過40萬~50萬以下

22,000

超過50萬~60萬以下

17,000

超過60萬~70萬以下

12,000

超過70萬~90萬以下

15,000

 

查核結果公布:

預定11月20日公布。請上本校校務行政系統-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家庭年收入審查結果查詢。

如對於查核結果或申覆程序有疑問請洽德育中心,聯絡電話02-2881-9471轉7102。

 

 

 

 

相關附件:
 

 

相關網址:
校務行政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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