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相關規定
申請資格:
凡本校在學學生(延修生、碩士在職專班不能申請),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
一、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年所得合計逾9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
三、優惠存款本金逾新臺幣100萬元。
四、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五、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未達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六、已申請學雜費減免或其他政府機關就學補助(不含行政院1.75萬學雜費減免補助)。
七、曾在同年級領取本助學金。
網路申請:113年10月1日起至10月20日19:30止。
路徑:校務行政資訊系統->學生服務->學生事務->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
繳件方式:
一、學生於網路申請期限(10月20日)前上網填寫資料後,印出申請表並檢附應繳資料(如下),於10月21日前之上班時間,繳至兩校區德育中心辦公室。
二、未依時繳件或繳件資料不合格者,因無法將家庭成員資料送教育部查核所得,故無法受理申請。
應繳資料:
一、申請表(線上填表申請後印出)。
二、須計列家庭年所得人口之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均須包括詳細記事)。
三、排除所得計列相關證明(符合者檢附)。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請提供下列任一文件,以排除所得計列:
1.因父母離婚、遺棄,未受父親或母親撫養者:由父母親其中一方及學生本人共同切結:「未受(父親/母親)OOO撫養。」之切結書(範本可參考相關附件)。
2.失蹤證明、保護令等政府機關開立之文件。
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 |
補助金額 |
|
級距 |
學士班 (含進學班) |
碩博士班 (不含碩專班) |
30萬以下 |
20,000 |
35,000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27,000 |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22,000 |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17,000 |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12,000 |
|
超過70萬~90萬以下 |
15,000 |
無 |
查核結果公布:
預定11月20日公布。請上本校校務行政系統-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家庭年收入審查結果查詢。
如對於查核結果或申覆程序有疑問請洽德育中心,聯絡電話02-2881-9471轉7102。
相關網址:
校務行政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