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暨分配處理要點
97年7月1日行政會議修正(第3、4條及其後各條次遞改)
第一條 法源
東吳大學(下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推廣研究成果,依本校「研究計畫暨建教合作輔導辦法」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定義
本要點所稱研發成果,指本校同仁利用本校資源因準備或進行計畫所生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含申請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祕密及技術祕密等,除契約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智慧財產權歸本校所有。其相關之費用分擔、利益分配等依本要點辦理。
第三條 管理單位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一切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維護、移轉、合作、授權暨其他衍生利益分配之執行與訂定,由研務處主管之,並由相關單位依負責之業務配合辦理管理、結案、移轉等事宜。
第四條 成果管理
因準備或進行計畫而衍生之智財權或其他利益歸屬本校者,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案時將其成果移轉至管理單位;學術研究計畫結案時應繳交之研究報告依本校「研究計畫暨建教合作輔導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辦理之。研究成果涉有償使用之收費標準由管理單位訂定之。
研發成果如認可申請專利者,依本要點第五至第九條辦理。
第五條 申請程序
屬於本校或同仁各項國內外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申請,應報經本校主管單位審議通過後辦理之。
第六條 費用分擔
研發成果之各項申請、登記、證書、維護費、答辯費、行政救濟、民刑訴訟之費用及委託事務所辦理之酬金及其他依法應納之規費等,除申請費由本校提撥外,其餘費用之負擔比率為本校百分之六十,負責研發之同仁或相關單位負擔百分之四十。
負責研發之同仁或相關單位不願負擔費用者,其研發成果暨其所衍生之一切利益歸屬本校所有。
第七條 維護義務
研發成果遭侵害或侵害他人權益時,由本校聘請法律顧問統一處理。負責研發之同仁於審查、行政救濟程序或民、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就其研發內容、過程等負答辯之責任,並應配合法律顧問為相關專業事實之說明及提供必要證據。
本校同仁因研發成果以抄襲或其他不當手段,致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者,應自負一切責任。
第八條 利益分配
凡本校同仁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經授權、移轉、合作等所生之一切衍生權益,於扣除第六條之費用及依法繳交資助機關後,依下列比例分配之:
一、經本校審議通過提出申請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袐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授權金及其他一切衍生利益、收入歸本校所有。本校再將全部收益之百分之六十分配予負責研發之同仁或相關單位。
二、經本校審議未通過而提出申請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營業祕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授權金及其他一切衍生利益、收入之百分之二十歸本校所有。
第九條 訴訟
凡本校同仁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逕自申請、取得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祕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授權金及其他一切衍生利益者,本校得向其請求回復權利或損害賠償,必要時得以訴訟為之。
第十條 附則
本校同仁非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本校因教學行政事務之需要得無償實施、使用各項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