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
81年6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89年2月11日教育部核定
95年12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第1~10條
103年5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第4~6條
109年12月1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促進科際整合,提昇學術研究水準,依據「東吳大學組織規程」
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研究中心為校級研究中心。
第 三 條 設立研究中心應先成立籌備小組並推舉召集人,擬訂人員編制及任務規
劃,提出具體設置計畫書及設置辦法,經校務發展委員會審查後送校務
會議審議。
第 四 條 設置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成立背景與目的。
二、研究方向與發展策略 (得含括人才培育等教學事項)。
三、具體推動工作或業務內容(含近、中及長程)。
四、組織架構及參與人員。
五、空間與設備規劃。
六、自我營運規劃與經費來源。
第 五 條 設置辦法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設立依據。
二、目的。
三、中心任務。
四、組織架構。
五、成員選任方式與任期。
六、諮詢委員會之設立及其任務
設置辦法經校務發展委員會審查,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
施行;修正時,經該中心諮詢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
第 六 條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教授或副教授以上之成員相互推選產生,任期
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得視需要分設各組及約聘研究人員,但各組人員
未達十人者,不得設置主管。
第 七 條 研究中心應設諮詢委員會,定期開會,進行對中心事務之諮詢及運作成
效評估。
第 八 條 研究中心所執行之研究計畫,應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產學
合作作業要點」辦理。
第 九 條 研究中心應於每年四月向研究發展處提交當學年度成果報告、次學年度
計畫書及經該中心諮詢委員會評估其運作成效之報告,由研究發展處送
校務發展委員會進行評估。
前項評估結果分為「通過」、「待改善」及「不通過」。連續兩年評估
為「待改善」或一次評估為「不通過」者,提校務會議予以裁撤。
第 十 條 研究中心自行評估有停辦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提報校務發展委員會
審議後送校務會議議決裁撤。
第 十一 條 研究中心之業務管理單位為研究發展處。
第 十二 條 院系得設院系級研究中心,並參照本辦法之規定,另訂設置辦法。
院系級研究中心成立後,提送研究發展處備查,裁撤時亦同。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