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吳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
  • 適用身份:全校師生
  • 最後修訂日期:2021/09/30

東吳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

 

81年6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89年2月11日教育部核定

95年12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第1~10條

103年5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第4~6條

109年12月1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促進科際整合,提昇學術研究水準,依據「東吳大學組織規程」

      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研究中心為校級研究中心。

第 三 條   設立研究中心應先成立籌備小組並推舉召集人,擬訂人員編制及任務規

      劃,提出具體設置計畫書及設置辦法,經校務發展委員會審查後送校務

      會議審議。

第 四 條   設置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成立背景與目的。

      二、研究方向與發展策略 (得含括人才培育等教學事項)。

      三、具體推動工作或業務內容(含近、中及長程)。

      四、組織架構及參與人員。

      五、空間與設備規劃。

      六、自我營運規劃與經費來源。

第 五 條   設置辦法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設立依據。

      二、目的。

      三、中心任務。

      四、組織架構。

      五、成員選任方式與任期。

      六、諮詢委員會之設立及其任務

      設置辦法經校務發展委員會審查,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

      施行;修正時,經該中心諮詢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

第 六 條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教授或副教授以上之成員相互推選產生,任期

      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得視需要分設各組及約聘研究人員,但各組人員

      未達十人者,不得設置主管。

第 七 條   研究中心應設諮詢委員會,定期開會,進行對中心事務之諮詢及運作成

      效評估。

第 八 條   研究中心所執行之研究計畫,應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產學

      合作作業要點」辦理。

第 九 條   研究中心應於每年四月向研究發展處提交當學年度成果報告、次學年度

      計畫書及經該中心諮詢委員會評估其運作成效之報告,由研究發展處送

      校務發展委員會進行評估。

      前項評估結果分為「通過」、「待改善」及「不通過」。連續兩年評估

      為「待改善」或一次評估為「不通過」者,提校務會議予以裁撤。

第 十 條   研究中心自行評估有停辦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提報校務發展委員會

      審議後送校務會議議決裁撤。

第 十一 條  研究中心之業務管理單位為研究發展處。

第 十二 條  院系得設院系級研究中心,並參照本辦法之規定,另訂設置辦法。

      院系級研究中心成立後,提送研究發展處備查,裁撤時亦同。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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