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歷史系學會組織章程

81年2月21日制定

96年12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東吳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歷史系學生最高自治團體。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師生情誼、保障同學權益、服務同學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東吳大學校本部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資格:凡本系在學學生均視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義務:

  1繳納會費的義務。

  2服從、遵守經監察委員會或會員大會所做成之決定的義務。

  3遵守實行本會宗旨,維護本會名譽的義務。

第六條

  權利:

  1選舉、被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等權利。

  2參與本會所辦之活動的權利。

  3領取本會相關文件及書籍的權利。

  4凡繳費會員,發給會員證一張,並於每次系學會辦活動時,出示該證件加蓋活動印章,始得參加活動,以維護繳費會員權益。

第三章 系 學 會 運 作 準 則

第七條

  1正、副會長選舉採搭配制,只有一組候選人時,需通過總會員四分之一投票通過始得當選;多組候選人時,由得票多數者當選。選舉至選出新任正、副會長為止,在選出前由前任正、副會長代理。

  2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3本組織採會長制,並向監察委員會負責。

  4於每年五月選舉新任正、副會長,隔日公佈,兩週後,由新任正、副會長提出幹部名單。

  5本會幹部未盡其責時,會長須另覓人選代替,並公佈原因、交接日期。

第八條

  1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內領導本會行政部門處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2副會長協助會長處裡會務,並在會長無法視事時,暫時代行會長職務。

第九條

  會長下設各部及其職責:

  1活動部(體育幹部附屬此部):負責本會對內、對外聯誼性活動之推行。

  2美宣部:負責本會相關美工製作及文宣。

  3總務部:負責本會財務管理,並於每月一日公佈財務狀況。

  4公關部:負責與廠商接洽、對外宣傳。

  5檔案部:製作、管理系學會各事務檔案。

第四章 監 察 委 員 會

第十條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得依本章程,代表會員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

  職權:

  1經二分之一監委出席,並經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通過,得修改本章程。

  2監委負責監督本會幹部,並可彈劾不適任之幹部。

第十二條

  1監委會之組成:由本系每班正、副班代擔任,若正、副班代為本系幹部,則不可擔任監委,須另選出替補人選。

  2監委會成立後,委員們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三條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若經監委會三人以上連署,得要求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會 員 大 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由會長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經會員一人提案,四十人以上連署,得要求會長召開臨時大會。

第六章 財 政

第十八條

  來源:會員所繳之系費、自由樂捐及經費之孳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監委會修正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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