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歷史系學會組織章程
81年2月21日制定
1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東吳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歷史學系
學生最高自治團體。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師生情誼、保障同學權益、服務同學為目的,及推廣東吳大
學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本會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歷史學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 凡本系在學學生均視為本會之會員
二、 會員應繳納會費義務。
三、 服從、遵守經會員大會所做成之決定。
四、 遵守實行本會宗旨,維護本會名譽。
第五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 選舉、被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等。
二、 參與本會所辦之活動。
三、 領取本會相關文件及書籍。
四、 凡繳費會員,發給優惠證明,並於每次本會辦理活動時,出示該證
明,則享有優惠資格,以維護繳費會員權益。
第六條 優惠證明不因本會之交替而有所變動。
第三章 東吳大學歷史學系系學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一節 選舉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
第七條 選委會之職責如下:
一、 決議選舉辦法程序,並公告之。
二、 辦理候選人登記、資格審核、選票製作、選票審核及公告開票結果
等選舉事宜。
三、 選委會委員,不得參加競選及助選工作。
四、 候選人資料繳交由選委會擇期公布。
五、 選舉日期之制定須於一個月前公布。
第八條 由歷史學系辦公室(以下簡稱系辦)指派本會現任幹部負責籌劃及執行
選舉事宜,現任正副會長、候選者不得擔任此職及參與選舉籌備,本會
會員採取自願制協助之。
第九條 為因應罷免等突發狀況,系辦得以依第八條程序直接辦理之,籌組臨時
選委會,申請提案者與事件當事人不得擔任臨時選委會委員及工作人員。
第十條 所有選票均應蓋本會會章,所有票箱均應加封蓋有本會會章之封條。
第十一條 開票應於投票結束後一日內,以任何公開方式進行開票,選委會應指
定監票人監票。
第二節 候選人
第十二條
一、 正、副會長選舉,以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為選區,以搭擋競選產
生之。
二、 多組候選人時,採相對多數決由得票多數者當選,選舉至選出新
任正、副會長為止。於選出前由現任正、副會長代理。
三、 若僅有一組候選人時,需通過正反決投票,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
始得當選。
第十三條 任期為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於第二學期第十六週前選舉出新任正、副會長,隔日公佈。
第十五條 若無候選人參選本會會長,則需由各年級班代自行舉薦候選人參選。
第十六條 在選舉前一個月,班代應推舉出至少一組候選人參選,若無人參選,
則各班代需自薦出一組候選人參選。
第十七條 本會除正副會長外,幹部未盡其責時,如出席狀況過於不理想,經系
學會內部討論決議後,會長須另覓人選代替,並公佈原因、交接日
期。
第三節 罷免
第十八條 經本系全體十分之一的會員提議,三分之一會員同意提出後,選委會
應為一個月內宣告罷免案之成立。
第十九條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提出人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
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臨時選委會。
第二十條 選委會應於收到連署人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
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 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 罷免理由書。
三、 答辯書。
第二十一條 罷免投票規定如下:
一、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
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二、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二十二條 罷免案經本會會員總額過三分之二之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罷免
時,即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
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二十四條 若此罷免案遭否決,於一學期內,不得對被提案罷免者再次提起罷
免案。
第二十五條 罷免成功後,選委會應於罷免後的三天內公布補選日期。
第二十六條 候選人登記參選資料委任選委會處理。
第四章 系學會運作準則
第二十七條 會長如因故無法擔任職位,應由副會長代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經罷免後無法擔任此職,由副會長代理之,直到新任會長產生
為止,如會長經罷免後,任期少於一學期,應由副會長直接繼任。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職責如下:
一、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內領導本會行政部門處理會務,對外
代表本會及任免各部門部長。
二、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裡會務,並在會長無法視事時,暫時代行會長職
務,並擔任各部門溝通之橋樑。
第三十條 會長下設各部及其職責,但不依此為限:
一、 活動部(體育幹部附屬此部):負責本會對內、對外聯誼性活動之
推行。
二、 美宣部:負責本會相關美工製作及文宣。
三、 財務部:負責本會財務管理,並於每月前十個工作日內公布財務狀
況。
四、 公關部:負責與廠商接洽、對外宣傳。
五、 檔案部:製作、管理本會各事務檔案。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由會長召開一次。
第三十二條 經會員一人提案,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連署人數達全系會員
之十分之一以上,得要求會長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章 財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所繳之系費
二、 自由樂捐
三、 學校各式經費
四、 舉辦活動之盈餘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費以四學年為收費標準,一學年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四學
年共收取新臺幣壹仟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所有經費支出,應填具提款之有關憑單,統一由財務部部長提
領。
第三十六條 本會所有經費收支,需具原始憑證,財務部部長應依記帳憑證登記
帳冊,以備查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之修訂,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為之。應於會議召開前一週
以書面通知全體班代,並公告之,經出席會員表正反決同意生
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會員大會通過並請
系主任及系辦陳閱後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於一百一十二年學年度第一學期施行生效。